文 | 惠凯
编辑 | 承承
2019年12月31日,丹东中院公告称丹东港集团管理人提出的破产重整草案获法院裁决通过。对于这一结果,丹东港私有股东方代表和部分债券持有机构表示了遗憾。
丹东港重整方案获法院裁定通过
债券持有机构表示遗憾
2017年以来,丹东港破产一事跌宕起伏,期间经历了债券违约、实控人出境、企业破产、重整方招募只有招商局一家机构入局、股东和管理人博弈、重整方案表决结果延期公布等“大戏”。《红周刊》记者发表的《丹东港集团负债667亿,进出口行、丹东银行等机构“踩雷”》一文,曾披露了此次破产重整中的许多内情,如债券持有机构普遍认为重整方案清偿率太低、丹东港资产估值和切分不合理,以及丹东港私有股东方提出“B方案”试图掌握重整话语权。
在多方反对下,管理人提出的重整方案在2019年11月27日的表决中未获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的通过,丹东中院也于2019年12月中旬决定,就方案进行二次表决。2019年的最后一天(31日),丹东中院公布了《民事裁定书》透露了二次表决情况——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通过草案的债权人数量占该债权组总人数的66.67%,人数比例超总人数一半,同意的债权人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7.17%,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通过草案的债权人数量占该组总人数的86.71%,人数比例超过总人数的一半,但同意的债权人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43.16%、债权金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2/3,表决未通过;出资人组参会出资人4家,均未同意草案。
对于此次表决结果,丹东港集团管理人方面表示,虽然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草案,但管理人认为,该重组草案仍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裁定批准草案。法院方面也作出了决定:批准丹东港系企业的的合并重整计划,“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上述表决结果,一家持有人丹东债的私募机构员工向《红周刊》记者表示了遗憾。“我们之前投反对票,也是希望避免发生现在这个情况”,现在法院强行裁定通过后,“我们可能没什么机会了”。这位人士指出,二次表决能通过的关键在于管理人“搞定小额持有人和几家有担保的大机构”,也才会发生普通债权组“债权人数量满足要求、但金额不满足要求”的结果,即意味着债券持有机构大部分投了反对票,而小额债券持有人大部分投了赞成票。
管理人曾致函股东希望其投赞成票
《红周刊》记者获得的材料还显示,在二次表决前夕,丹东港管理人还曾向部分表决方发函,希望其投出赞成票。譬如对于股东方之一的美国纽约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一份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沟通函》表示,“希望贵司积极支持丹东港集团重整,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丹东港私有股东方代表哈罗德·鲁沃尔特就向《红周刊》记者表示,对于法院采纳经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两次否决的重整方案、以及未对出资人提出的有广泛债权人支持的替代方案进行考虑而“深表失望”。“我们正在与律师和其他人员讨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解决问题。”
按照草案,3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将获得现金清偿,大部分普通债权最终将“湮灭”——金融类普通债权、债券类普通债权、关联方普通债权将按照7:1的比例以临港集团的股权进行抵偿,清偿率约为11.68%。
对于管理人提出的重整方案,不少普通债权人仍持反对态度。《红周刊》记者获悉,12月初,包括合晟资产、融通基金在内的普通债权人曾致函丹东中院,直言草案偿付设计不合理、制定过程合法合规性存疑,希望法院也能将丹东港股东方提出的偿付比例更高的方案一同提交表决,并保留“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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