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准入!门槛大幅提高,申请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昝秀丽
证监会4月17日消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38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业务类别和内涵、对分类作出准入安排、加强合规内控要求等。
主要内容:
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
对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明确投资建议服务可涵盖证券、基金、衍生品等各类标的
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依法持牌经营,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
从业人员最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
看点1:大幅提高准入门槛
起草说明显示,根据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发展现状,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四大原则,主要包括实现“进出有序”、保持“双向平衡”、实现“结构优化”、确保“风险匹配”。
看点2:业务分为三大类
《管理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其中,证券投资顾问和基金投资顾问主要是向特定客户就证券、基金等具体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发布研报业务主要是向客户就市场走势、投资标的投资价值等提出分析意见,不涉及具体的投资建议。同时,将实践中为资管产品、QFII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并纳入监管。
看点3:分类作出准入安排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办法》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依法持牌经营,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化股东资质要求。参照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最近3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等,并提出“一参一控”要求。
“设置牌照等准入限制,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等,才能真正避免行业乱象滋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依法持牌经营是非常重要的监管原则,大幅提高准入门槛、提高违法成本也符合目前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避免了一些机构鱼龙混杂,减少“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的发生。
看点4:加强合规内控要求
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现行关于合规内控等有关要求。
对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关监管规则,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要求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防止业务无序扩张。
看点5:完善人员管理和行为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完善人员管理和行为规范要求。
首先,严格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质管理,要求从事各个业务环节的人员,包括接触客户的营销人员、客服人员均应当具备资格或符合规定条件,并执行相应的业务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历。
其次,突出合规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要求,要求从业人员最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
三是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细化禁止性规定,明晰业务底线,强化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
看点6:三种退出安排
《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退出安排:
一是借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成熟的监管经验,针对新设的投资咨询机构,建立业务许可展期制度,明确业务许可的期限和展期条件,对3年有效期满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得继续展业。
二是针对实践中部分持牌机构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保牌“待价而沽”的现象,明确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缴回业务许可证。
三是充分利用上位法授权,细化投资咨询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业务许可、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行政处罚等制度安排,使得对机构及人员的处罚问责有法可依。
看点7:明确过渡期安排
《管理办法》还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
股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业务;
拒不整改的,依据《咨询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在1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或者注册。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但不符合本办法有关主体、投资组合等要求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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