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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取代三年持续盈利 很可能也将适用于退市标准

文 | 黄湘源

编辑 | 刘增禄

新版《证券法》同以往版本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可持续发展”取代了三年持续盈利的要求。“可持续发展”进入《证券法》,带来的不仅是上市条件的变化,同时也将会是退市标准以及一系列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和相关基础性工作能动性变化的开始。

新《证券法》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将发挥更好的作用

对于将连续三年盈利不再作为必备的上市条件,市场其实是早有思想准备的。中国第一代网络公司在A股无法上市,其中很大原因就是在“连续3年盈利”这一条上给卡住了。直至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此类情况才终于破了题,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但尚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增量改革所实现的这一重要突破,为《证券法》修订实现一步到位的接轨国际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实践基础,也创造了极其重要的先觉性条件。新版《证券法》由此而顺理成章地以“可持续发展”取代“连续三年盈利”作为最基本的上市条件之一,这对于资本市场改革进程的能动性影响不仅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也必将有可能为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挥更好的作用。

不过,“可持续发展”取代“连续三年盈利”作为上市条件的能动性影响,本该同时也表现在退市条件的相应变化中。但新版《证券法》正式生效已经快一个月了,现行退市规则却依然还未出现相应的变化。如果退市规则还只是像现在这样所谓的常态化,那么,在2017、2018两年连续亏损的46家上市公司中,根据2019年业绩预报,虽然有41家公司预计将有望摘星或脱帽,在全部81家*ST公司,60家ST公司中,也仍有一批将面临退市或暂停上市的风险。

退市规则的与时俱进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表现

如果A股现行规则也像科创板一样出现取消暂停上市和重新上市的重大修改,那么,现在依然还允许*ST盐湖这样的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进入暂停上市的行列,也就成了画蛇添足般的多此一举。不过,在甩掉了包括盐湖镁业在内的旗下三家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之后,依然还保留了质地优良钾肥业务的*ST盐湖不仅依然将有可能维持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而且,只要A股现行的退市规则依然允许在暂停上市后还可以恢复上市,那么,对于*ST盐湖来说,在未来的一年内实现凤凰涅槃也并不是没有希望的。至少在审核制和注册制在一个并不算太短的时间内依然继续并行不悖,未来退市规则合情而又合理的变化,也许并不会像科创板那样以一刀切的方式取消暂停上市和重新上市,而是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去衡量被暂停上市的对象是否还具备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的条件。毕竟,退市规则的与时俱进也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能动性的一种重要表现。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能动性影响,不仅表现在上市规则和退市规则的变化,对于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和相关的基础性工作也不可能不提出相应的因时而变和顺势而变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介虽然一向是年报之类定期信息披露审计的重要内容,但之所以总是成为注册会计师所难以作出决断的最大难题之一,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在这个问题上历来只有主观判断而缺乏客观分析的必要依据。其实,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所关注的十大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主要也是主观性判断而非客观性标准,之所以允许那些尚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主要的依据也不过是该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而已。这也就更加难怪许多注册会计师并不愿意对上市企业尤其是核准制条件下的上市企业是否具有可持续能力过于轻易地去做出自己的主观性判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科学、公正地评判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注册会计师动不动就受指责和被诉讼的压力,更重要的还在于减少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报表使用者的风险。评介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也是新版《证券法》对注册制条件下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和会计等基础工作的能动性进步所提出的新课题和新要求,对此,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也是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审视上市规则等一系列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和相关基础工作能动性变化所应该得到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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