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8日发布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显示,经查,王玲玲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石河子北四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王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王玲玲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天眼查资料显示,2010年1月13日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石河子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核准营业部名称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3月13日,公司名称由“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变更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当事人王玲玲2018年12月1日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并已于2019年12月31日登记离职注销。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玲玲:
经查,你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石河子北四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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