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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创新 共迎发展 |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解读(下)

大讨论:近期,爆款基金频现引起各方关注。爆款基金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于基金投资者?

导语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深交所已发布《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华商基金一直积极响应号召,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出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值此之际,我们也继续推出相关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帮助大家全面了解创业板改革的积极意义,客观认识创业板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风险,强化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

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于4月28日起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

为此,深交所投教中心推出问答解读,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

QUESTION1

Q:《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有关证券交易经验应当如何认定?

A:关于证券交易经验,认定标准如下: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QUESTION2

Q:哪些投资者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A:本所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情况对《必备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证券公司应当据此制定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两类投资者必须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增普通投资者;二是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的存量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QUESTION3

Q: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A:投资者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中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风险。同时,投资者应当知晓《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此外,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QUESTION4

Q:《实施办法》实施后,按照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条件?

A:不需要,但应遵守原《实施办法》有关两天、五天冷静期要求。对于未达开通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做好权限控制,严禁其违规参与。

QUESTION5

Q:《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

A:不需要。

QUESTION6

Q:《实施办法》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

A:需要。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

QUESTION7

Q:《实施办法》实施后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到另一证券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另一证券公司的,是否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A:需要重新申请,证券公司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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