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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消息,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迎来大变动,今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新规”),其中有几大亮点。
一是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了“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三是规范股权质押行为,完善子公司监管;四是完善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渠道。
“我们之前就听说了要放宽‘一参一控’。”一家券商资管内部人士告诉新浪财经,如今正式发文征求意见。“对券商应该是一大利好吧。”沪上某公募人士称,以前同一家券商只能控股一家公募,如果旗下有基金公司,那么券商资管就不能申请公募牌照了,现在允许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意味着旗下券商资管也可以申“公募牌”了。
修订亮点1: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
2004年,我会首次发布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进行了修订,而本次“管理新规”再次有所变化,首先就提到了,要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
一是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
(图:5%以下股东准入负面清单)
对5%以上非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具备5年以上资管从业经历,其中3年以上为证券基金投研经验或者公募基金从业经验。
对主要股东,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年度连续盈利;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资管从业经历,且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投资经验或者公 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经验。
二是加强股权持续性监管,相应增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修订亮点2: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据证监会说明,“管理新规”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同时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 营-治理-退出-监管”。
根据“管理新规”显示,将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同时,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
最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新规”提到,将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另外,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不计入参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这个意思是,基金公司中,低于5%的股权只能算财务投资,不对基金公司经营有影响力。”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总经理刘亦千表示。
(图: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此前,部分券商资管由于受制于“一参一控”规定而拿不到公募牌照,比如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目前券商资管获得公募牌照有12家。“对券商应该是一大利好吧。”沪上某公募人士称,现在允许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意味着券商资管也可以申“公募牌”了。
修订亮点3:明确了基金管理人退出情形
“管理新规”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其中,解散 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同时,对于风险处置程序和全流程监管也有明确,提到了证监会及证监局在各类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界定了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新规”提到了管理人退出时各方责任,除了管理人之外,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修订亮点4: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管理新规”引导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二是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 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公司一般都是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有时候季度就要评估表现,时间短就很难去做长期投资。”上海一家公募的基金经理坦言。
而“管理新规”就着重强调了“长期”,除了业绩之外,还提到,要突出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除了要求股权相关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之外,还规范了股权质押行为,需要股东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 50%。同时,还要求强化独董专业要求、履职责任及问责力度。
修订亮点5:允许优质基金公司集团化运营
“管理新规”提到,支持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
此外,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一是要求子公司从严准入,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二是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三是明确子公司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
在此之上,“管理新规”要求规范公司经营,加强内控集中统一。一是明确基金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二是基金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但要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做好必要的隔离。(新浪财经 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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