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提示客户及时更新资料信息。
同时,金融机构需按法规要求制定并执行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明确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在必要时,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也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有义务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工作,投资者也需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身份信息,并在身份信息变化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同时,投资者应当注意自我保护措施。不随意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不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U盾、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不要随意为他人代办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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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对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第2号令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 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 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Tips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 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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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下述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或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第2号令等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二)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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