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QFII、RQFII投资范围放宽,扩至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扩大开放、降低准入、放宽投资范围,三部门联合发文,“拥抱”外资活水。
9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下称《QFII、RQFII办法》)。
QFII、RQFII不仅可以投资A股股票,还新增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融资融券等业务范围。
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配套规则”)。
总体而言,《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三大内容。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便利投资运作。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取消委托中介机构数量限制,优化备案事项管理,减少数据报送要求。
二是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目前,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范围扩大到九类。
包括,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三,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六,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七,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九,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QFII、RQFII可参与金融衍生品等的具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在“稳妥有序的原则”下逐步开放,由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
另外,在降低准入、扩大投资范围的同时,新规在持续监管方面也有专门安排。其中,特别强调跨市场监管、跨境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强化违规惩处,细化具体违规情形适用的监管措施等。
境外投资者进行境内证券投资,需要遵守持股比例限制。即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 A 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不过,战略投资则不受此限。配套规则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配套规则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中金所的有关规定。
中金所需要对合格境外投资者金融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交易情况。同时,中金所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出的相关要求,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同时,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托管人,需要根据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机构的规定,确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和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需要持续监控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异常情形和违法违规行为。
托管人需要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运作情况。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报告其在境外开展的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对冲交易头寸等信息。
另外,新规还强调了信息披露问题。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向交易场所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合格境外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持仓情况,并督促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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