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关于基金信息披露,证监会都说了啥?

抄底机会在哪里?【立即开户,领取福利!】

NO.1

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NO.2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NO.3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销售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NO.4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02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NO.1 

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NO.2 

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NO.3 

第十六条修改为:“拟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合同应当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基金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并依照《基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订明终止上市的情形。”

NO.4

第二十六条中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NO.5

第四十条中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NO.6

第四十四条中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修改为“注册会计师”。

03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NO.1 

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NO.2 

第三条中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指定报刊”修改为“规定报刊”。

NO.3 

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 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

0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第 5 号》

NO.1 

第一条修改为:“一、为规范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及披露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模板。”

NO.2 

第三条中的“指定网站”修改为“规定网站”。

注:原文来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尽力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资讯信息。本材料并非法律文件,所提供信息仅供参考,本公司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提供直接或隐含的声明或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基金业绩的保证。本材料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请参阅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正式公告和有关信息。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公司及其雇员、代理人对使用本材料及其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工智能投资存在固有缺陷,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运用人工智能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