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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推动私募优胜劣汰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解读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六大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结合具体内容逐一进行解读。
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达到公示的效果,有助于投资者辨识真假私募、避免上当受骗,有利于实现出清“伪私募”的监管目标,也有利于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声誉。
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集团化倾向,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集团内机构存在同业竞争冲突,实质上并不符合基金的本质和基金管理人的专业道德要求。《规定》进一步优化了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有助于防范集团内部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巨大风险。
三是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规定》进一步细化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进行穿透核查。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根据2020年11月起施行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相应的,此次《规定》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并回应了实践当中长期以来对以信托计划为代表的、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以及是否进行穿透核查的困惑,为私募基金引入此类长期资金扫清了制度障碍。
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规定》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规定》要求,不符合上述投资要求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应当予以清算。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的出台将有力遏制没有主动管理、从事变相放贷的“伪私募”发展,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
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相继发布了有关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并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多项规则中强调对于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从业人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只有从业人员坚持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规定》的新老划断、过渡期安排充分考虑了当前私募基金行业的现状,将有利于实现监管政策的平稳过渡。
当前,资本市场正处于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监管部门正聚焦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等核心任务,坚持“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坚守底线思维,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唯有不断提高合规意识和合规水平,坚守合规底线,坚持价值投资、理性投资,才能在资产管理行业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胜出。《规定》进一步重申和细化了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我们坚信,《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促进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私募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私募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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