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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华商基金积极响应号召,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出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2021年盛夏,我们继续推出以“警惕团伙作案,勿入证券期货圈套”为主题的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活动)。
华商基金希望通过形式多样的防非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帮助广大投资者客观认识非法证券期货圈套、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2020修正)》中,根据非法集资行为人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两项罪名为《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四)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文字内容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业协会。
风险提示:本文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基金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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