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孩子成为Trust Kids,家族信托呵护他的一生来源:好买臻财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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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家庭成员中年轻的家族信托受益人,经常被俗称为“Trust Kids”,他们从出生那一刻或者年幼的时候,就可以固定地或者附条件地从信托中获得利益分配,在人生成长的各个阶段都有家族信托的陪伴与呵护。
随着家族信托在高净值人群中的普及,预计未来十到二十年,中国也将大量涌现出一批Trust Kids。这些家族信托受益人宝宝们,在他们的父母或者祖父母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受益人身份甚至不知道家族信托的存在,他们中的大部分还属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但当他们长大成人,将会逐渐从家族信托中体会到来自家族信托受益人满满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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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家族信托
影响受益人的财富观念
家族信托在高净值家庭中的作用,除了将家族财富代际传承、持续为家族成员提供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家族信托条款的设计,从小开始影响受益人的财富观念。财富创造者们可以不断通过家族信托的条款设计、结合信托意愿书(海外信托操作模式)、家族宪章等形式构建与受益人子女的有效沟通机制。
对于年幼懵懂的受益人来说,他们可能并不能感受到父母或者祖父母进行家族信托规划可能对他们的人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他们终究会意识到,家族财富转化为信托财产后,他们获取家族财富的方式将会逐步发生改变。
(一)培养TRUST KIDS积极的财富观
在海外的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中,家族信托设立人可以通过发送信托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的形式,向受托人表达自己对信托财产分配的意愿,具体分配方式既可以通过事无巨细的分配事件与分配金额,也可以仅表达自己对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取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场景一:影响子女参与到家族慈善项目
“请求受托人,将家族信托财产每年产生的收益的至少四分之一投向A慈善项目,家族信托受益人年满14周岁可以参与家族慈善项目运作。”
场景二:有能力奋斗的子女,用钱要申请借款。弱势子女,获得固定利益分配。
“请受托人酌情考虑,信托受益人A未来可以因创业申请从家族信托中获取信托贷款,按照市场的利率水平收取贷款利息。受益人B有心理疾病,希望受托人每年分两次向受益人B支付固定信托利益分配,分配金额不少于信托财产当年收益60%。”
场景三:受益人子女仅分配家族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
“受益人仅有权分配家族信托财产每年产生收益的三分之一,各受益人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受托人听取保护人A的建议。”
以上家族信托利益分配条款的细节,无论是鼓励子女从小参与慈善项目,还是获取家族财富支持需要采取贷款的形式,实际上是财富一代无形中在向受益人传递个人的财富价值观。这种家族内部价值观的传递并非一朝一夕达成,也需要根据家庭状况以及子女的成长变化,动态调整家族信托内部运行机制。
在境内的实践操作中,虽然没有信托意愿书这种形式上的表达方式,但通过定制化的家族信托条款也能在Trust Kids成长过程中不断向其传递财富一代希望传达的价值观以及对Trust Kids们的各种人生期许。
(二)从家族财富继承人向家族信托受益人身份转换
设立家族信托这件事情本身就向家族成员表明一种态度,家族内的年轻子女可能兼顾两种身份,一种身份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即家族财富创造者具有血缘关系的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人,另外一种身份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继承人与受益人的身份交织在一起,可能会让从小就成为Trust Kids的年幼受益人,对家族财富形成完全不同的观念。
作为既有的财富继承人角色,很容易让家族中年幼的子女从小养成一种养尊处优的心理,在继承庞大的家业与遗产的期待中,毫无斗志地过完一生。但从财富继承人的身份转换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保障“含着金钥匙”出生的Trust Kids衣食无忧的基础上,将家族财富在多代人之间进行传承,避免下一代家庭成员产生一种“爸妈的钱以后都是我的”这种固化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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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年幼子女规划家族信托时
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在家族信托受益人安排中,总少不了子女或孙子女们的身影。在海外家族信托受益人中,将子孙后代甚至是尚未出生的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也较为常见。但是对于年幼的受益人子女规划家族信托,需要从长计议。
(一)选择合适的时机告知TRUST KIDS家族信托受益人身份
为年幼子女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有条件地、细水长流给到受益人。大部分高净值客户都不希望在受益人年幼时告知其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身份,甚至不希望过早告知年幼子女家族信托的存在。
灵活选择告知子女受益人身份时间节点,具体可以考虑以下时间节点:
受益人满足特定年龄时告知:根据家庭背景情况不同,信托设立人可以选择通过信托合同或者信托意愿书(海外信托操作)的方式,酌情考虑在受益人年满18周岁或者达到其他约定的年龄告知其受益人身份以及在家族信托中的权益;
受益人达到特定条件时告知:在受益人大学毕业、结婚或者生子等人生重大事件时间节点告知其受益人身份;
信托设立人身故时告知:待信托设立人身故时由信托受托人或者监察人告知子女家族信托受益人身份,
针对设立信托时未告知受益人身份的家族信托,需要特别注意未来新增受益人告知受托人的流程与方式。避免因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均不知悉受益人的存在而遗漏信托利益分配。
(二)年幼家庭成员受益人顺位安排
家族信托中可以安排不同顺位受益人,同一顺位可以同时安排不同的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也可以选择单一顺位受益人的方式。单一顺位受益人规则模式下,每一顺位受益人仅存在一名受益人。
在存在不同顺位受益人的家族信托中,只有前一顺位受益人身故、放弃或者被取消受益人资格,后一顺位受益人才有权利享受家族信托项下的权益。例如,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年幼子女作为第二顺位受益人,当配偶去世后,子女才开始有权利从信托中获取信托利益分配;兼顾养老与财富传承规划,将年幼子女设定为与家族信托设立人同一顺位的受益人,但信托受益权比例不同,子女的后代家族成员设定为家族信托中第二顺位受益人。
对于年幼子女的受益人顺位安排,也需要根据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来安排。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设立人可以保留对家族信托受益人顺位的变更权利,动态调整家族信托受益人的顺位。
(三)年幼子女的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安排(转让与继承限制)
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在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项下的权益后开始适用。英国1925年受托人法案中存在Power of Maintenance与Power of Advancement规则,针对年幼的家族信托受益人利益分配有特殊考量,法案中的规则相对而言较为复杂,但根本目的为保障年幼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子女在家族信托项下享有的受益权也属于一种财产权利,涉及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限制,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对于将年幼子女设定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安排,需要考虑他们未来是否可能会面临债务与婚变的影响,家族信托受益权是否可能会被强制执行或分割的问题。
如果未来年幼子女将其在家族信托中享有的受益权进行转让、赠与或者偿还债务或者其他权利担保,都有可能导致家族信托目的落空。因此,一般都会建议高净值客户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考量,选择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赠与且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以及任何权利负担。”
(四)谨防年幼受益人长大后,联合起来终止家族信托
完善的家族信托规划,必然要考虑到家族信托终止的条件,具体条件还需要根据设立人对家族信托的使命与期待的不同有所区别。有的家族设立人希望仅对子女进行安排足矣,当子女年满一定年龄后,剩余信托财产一次性给到子女后终止信托;有的家族信托设立人希望辛苦创造的家族财富能够福泽子孙后代,并能够参与到有意义的慈善项目中,希望家族信托能够长久运行,发挥家族财富影响力。
对于长期存续的家族信托,如果年幼的受益人长大成人以后,不满家族信托项下家族财富的分配与安排“愤而起诉”家族信托受托人甚至要求终止家族信托,为预防此类情形,需要在信托设立时或运行中,充分考虑到此种情况的应对解决机制。
海外案例:来自新加坡成年受益人对开曼家族信托的挑战
在In the matter of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v Tan Poh Lee案例中,Tan Kim Choo家族的信托中的一位成年受益人,在新加坡发起诉讼要求终止该信托。由于Tan Kim Choo信托适用开曼法律接受开曼法院管辖,海外的受托人,在面临起诉难以作出内部决策时,会寻求法院的意见(ask the court for direction)。在Tan Kim Choo信托受到家族内部成年人的挑战,涉案信托公司直接寻求开曼大法院的意见。在此案例中,开曼大法院援引开曼“防火墙规则”来应对来自家族信托成年受益人的挑战。
境内外的司法体系不同,在家族信托规划中是否授权受益人子女联合终止信托的权利?如果充分信任子女授予其联合终止信托的权益,选择在什么时间节点赋予这一项权利更为合适?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在通过家族信托处理家族成员内部利益妥协与平衡的过程中,年幼受益人未来终止信托的权益也需要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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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为年幼的Trust Kids进行家族信托规划,需要考虑到什么时间节点告知其家族信托受益人身份、如何为Trust Kids进行受益人顺位以及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安排,甚至需预防年幼受益人未来长大成人联合起来终止家族信托的情形。让孩子成为Trust Kids,不仅可以保障财富长期有序的流转,还可以让子孙后代从小感受到家族的财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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