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首迎来大修。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6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反洗钱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本期主要对反洗钱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拓展“反洗钱”上游犯罪范围 自1997年《刑》第191条将“洗钱罪”单独成罪以来,从中国律的角度而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7类,共73个罪名。也就是说,在中国律中,只有这7类“上游犯罪”相关的违所得,才是反洗钱意义上的“黑钱”。持不同意见者认为,7类上游犯罪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经济犯罪的严重罪行纳入,打击巨额非所得,包括:逃税罪、逃汇罪、非经营罪、电信诈骗罪等。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也建议将“洗钱”行为的范围扩展到更多产生非收益的违犯罪行为。 《反洗钱修订草案》第2条将“洗钱行为”的范围扩展到了“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删除了现行中对上游犯罪的列举,而将全部可能的相关犯罪行为都包括在内,拓展了外延。其,现行中的反洗钱强调的是预防现洗钱的现象,本修订除预防外,还进一步强调遏制相关违犯罪活动,不仅强调洗钱犯罪的活动还包括相关的洗钱违行为。 二、扩大承担反洗钱义务主体 现行在反洗钱义务一章名称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而《反洗钱修订草案》则称之为“反洗钱义务”,由此看,反洗钱义务主体不仅仅只是金融机构,还有其他主体。名称中删除了“金融机构”,事实上是扩大了承担反洗钱义务人的范围,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各义务人的责任。 在现行中反洗钱的基本义务人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修订草案》则将义务人扩大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所有可能同洗钱相关的普通单位和个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特定非金融机构同金融机构一样,也承担着相应反洗钱的责任。同时,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也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了的界定。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即使是普通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超过规定数额的现金交易时,也有义务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且不得采取拆分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 三、阻断外国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 关于域外适用,当前部分领域在国际上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美国的相关制裁案和天价罚单层不穷。 对此,《反洗钱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外国当局未按照对等原则,也未与中国协商一致,直接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交中国境内信息或者扣押、冻结、划转中国境内财产的,或者基于不当域外适用律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作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服从。果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服从的,应当及时提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告知外国当局与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协商。对外国当局基于合理监管的需要,金融机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可能影响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或者公民、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事先获得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反洗钱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罚则部分对域外适用方面进行了规定,中国金融机构未经报告或者报批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处罚。 四、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 “风险为本”是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基础方论,它需要反洗钱义务主体在综合考虑自身反洗钱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时合理分配反洗钱资源,做到高风险多资源的分配,然后再考虑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为客户提供服务。到目前为止,央行的诸多监管规则已经囊括了反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并不是的监管规定,本《反洗钱修订草案》将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原则升级到了律高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反洗钱之路需要你我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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