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托管人要当好私募产品“看门人”
数据显示,迄今已有25家券商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去年有9家券商获批基金托管资格,是券商获批资格的“大年”,今年上半年又有4家券商加入申请队伍。
“单纯的基金托管业务对于券商来说,利润不值得一提,但可以撬动其他业务发展,例如带动私募在券商开户,带来交易量增加。”某头部券商资产托管部人士表示。
基金托管之于券商似乎百利,风险不存吗?
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前几年信托公司声称通道业务毫无风险,近年来却在不少诉讼中被判赔偿的一样。券商抢夺托管业务“蛋糕”并不是“零风险”,更不是券商声称“无责任无义务”就可以撇清的。
自2018年6月中国私募基金第一案阜兴案爆发以来,私募基金爆雷现象频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甚至跑路后,投资者自发聚集向托管人找“说法”,甚将托管机构列为共同被告,给托管机构带来了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除了在兴盾资产事件中被投资者诟病,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有投资者购买80后私募冠军苏思通产品200万最后亏损68万,而背后的托管机构中泰证券也被连带起诉。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如果托管人未勤勉尽责地履行其合同及法定义务,应对与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外,还应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投资者与托管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托管人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的相关情况,且托管人也有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甚至是恶意侵害、侵吞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刘华浩认为,作为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在履行其托管人职责时,不应成为基金管理人的附属及工具,而应切实履行好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看门人”职责。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也认为,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疏于履行对管理人的审慎监管或明知管理人净值造假而不及时提示管理人立即纠正、履行披露义务并向证监会及协会报告的,托管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券商该如何降低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私募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且违法成本有限,券商应该严格把控准入门槛,做好管理人和产品的尽职调查;另一方面,托管人在业务操作时应勤勉尽责,并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监督和书面留痕,避免存在瑕疵,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很可能会判决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托管机构不应对投资者“另眼看待”,不能只认给付托管费的基金托管人,在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该同时知会管理人和投资者,否则只会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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