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开始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带来了全新的用车体验。同时,其引发的包括数据安全在内的安全问题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不久前,国家网信办针对汽车数据治理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回应社会各界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的关切,也为数据治理的场景化规制提供了一种新的立法思路。
近日,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焦点问题采访了伏羲智库创始人李晓东教授。
中国网财经:您能否谈谈国家为何在这个时间点出台专门汽车数据的治理规定?
李晓东:《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当前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非常及时,对于促进汽车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等趋势明显,这些技术革新将对人类生活带来的改变是颠覆性的,但其安全性,特别是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安全问题近期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在有关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有关主体就数据权属、隐私侵权等具体问题争执不休,给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也考虑到新兴产业发展迫切需求,国家主管部门此时做出的立法探索是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的。
中国网财经:《规定》的名称虽然指向汽车数据,但是大分部条文设计是针对新兴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您看来,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本质上有何区别?数据对网联汽车意味着什么?
李晓东:智能网联汽车是新生事物,兼具汽车、智能终端、储能设施等属性,要用更包容的态度来看待这一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新生事物。智能网联汽车首先是具有交通工具属性的汽车,同时车上加上了各类传感器和操作系统之后就是一个智能终端。同时,电动汽车的电池蓄电量是移动的储能设备,比如特斯拉的电池容量高达85KWH,锂电池板总重量900公斤。既然是兼具几方面特点的新生事物,那么原有汽车、智能终端、储能设施所具有的问题智能网联汽车也会遇到,特别是数据安全,以及因数据安全引起的其他方面安全问题。数据是智能网联汽车的生命线,是贯通三个属性的内核逻辑,特别是未来汽车实现了自动驾驶的时候更是如此。
而要对汽车数据进行法律规则设计,前提是理解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质。智能网联汽车既是汽车也非汽车,是信息终端也不仅仅是信息终端,是移动电池又不是移动电池,而是承载了新的三网融合——物流网、信息网和能源网的结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智能网联汽车是一个新生事物,不能以单纯约束汽车或者约束终端的方式来进行规范。而且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现在的很多其他终端上也都已经存在,例如行车记录仪、车里的智能手机、电脑等。由此,专门出台约束智能网联汽车的规范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以理解规范对象的本质属性为前提,尽量明确的界定规则规制的范围。
中国网财经:面对这样一个新事物,现在设计法律规则的话需要从哪些原则出发?
李晓东: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已经成为汽车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针对当前暴露出来的汽车数据突出问题,治理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要实现这一目标,对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数据治理和规范,我认为有几个原则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安全与发展平衡原则。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立法应当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为新兴产业成长提供空间和必要试错机会,维持创新活力与有序竞争。当前智联网联汽车领域出现的数据安全问题是全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立法的初衷和规则设计应该具有普遍性,避免产生针对特定产品或事件进行立法的印象。同时,规则制定也需要考虑对产品使用复杂程度或消费者体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是面向国际原则。汽车数据化是全球趋势,当前的突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寻找应对和解决措施。人类已经进入数据宇宙时代。根据IDC预测,未来五年,全球生产的数据量将是有数字存储出现以来的数据量的两倍以上。中国在这个数据宇宙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截至2019年底,中国数据总存量约为332EB,占全球总存量(约2800EB)的11.9%。俗语说,不能闭门造车,我们也不能闭门制定汽车数据规则。因此,制定数据治理规则需要考虑到国际溢出效应,要能够与国际接轨。
三是多方协同共治原则。智能网联汽车与互联网息息相关,对于互联网治理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充分借鉴。除了政府主管部门外,作为利益相关方的汽车制造商、相关行业组织、技术提供商、网约车企业、车主等也应参与到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中来,共同做出合理和适当的决策。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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