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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中的洗钱风险管理

原标题:反洗钱|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中的洗钱风险管理来源:新沃基金微财富

作者 | 汪灵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1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流动性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个人账户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切实解决流动性就业群体等个人工资卡开户难的问题。

其实一段时间以来,开户难已经不是新出现的问题。自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实施以来,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商业银行对于新开立银行账户非常谨慎,以至于时常发生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耗时良久、困难重重,相关客户投诉层出不穷、媒体批评屡见报端。

本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账户指导意见》的主要政策目标就是优化就业环境,要求银行在尽量充分利用存量个人账户的同时,优化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流程,解决流动性就业群体等个人工资卡开户难的具体问题。因此,银行不应将《个人账户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支持跨行代发工资业务”、“便利本银行账户异地使用”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流程”等措施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的个人银行账户,而仅能适用于“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的“工资卡”的开立和使用。

《个人账户指导意见》提出对流动性就业群体个人账户的开户流程应予以优化,并鼓励银行简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要求、推行“简易开户”服务。那么,商业银行应如何在优化开户流程的同时,又能有效控制个人客户的洗钱风险,就成为银行不能不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本文尝试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方法和银行实务操作措施这两个角度来讨论。

一、“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的定义

1.1 定义的难点

“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中也没有定义。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执行《个人账户指导意见》的第一个难题便是如何定义“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的内涵和外延。

如果定义过宽,如将自雇的职业艺术家、网红大V、退休后四处讲学的教授等纳入,则会导致个人客户中“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认定明显不合理;但如果定义的过窄,如仅将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钟点工等纳入,则会导致并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工资卡开户难的局面。

1.2  合理的定义

笔者个人观点认为,对于“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的定义,还是应该从这个群体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如果同时具备至少两个特质的个人,则可以被认定为系“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

(1)流动性

即个人的工作地点与身份证上的住址不同,甚至有天南海北之差异,而预留的联系手机号码往往仍在其身份证住址所属地区的电信运营商办理。

(2)不稳定性

从交谈等初步客户身份识别中,可知其目前从事的工作是与具体开发、建设、服务等项目相关的劳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用工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且往往没有固定的合同期限。

(3)集体性

来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工资卡的并不是本人,而是由本人授权的用工单位前来办理;即使是本人来银行申请账户开立,也往往是数人同行来一起办理相同业务。

就数量而言,个人客户占据了商业银行客户群体中的最大比例,高于机构客户(企业和合伙)及各类资管产品客户。这其中,非“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客户的比例是很低的。

即使向“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客户推行简易开户服务,实际上给商业银行整个洗钱风险管理带来的风险是完全可控的。只要遵循“风险为本”的风险管理原则,采取差异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方式,银行可以在优化客户服务和控制洗钱风险中取得可以接受的平衡。

二、哪些尽职调查可以优化简易处理

2.1  辅助身份证明可以减少

优化个人账户开户流程,绝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随意地减少反洗钱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履行的个人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那么,具体到个人客户开户的流程、步骤和资料方面,有哪些是可以优化的呢?

目前对于个人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识别的监管要求,仍主要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四部委令〔2007〕第2号)为基本依据,对于个人客户尽职调查的优化还是应该在监管规则之下进行,而不能以“提供简易开户服务”为名而随意突破。

2.2  基本身份信息适当优化

四部委令〔2007〕第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9项,如“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实际上,这9项基本信息是任何自然人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商业银行对之予以采集完全符合建立正常业务关系之需求。即使是为“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提供简易开户服务,也不能再减少其中任何一项。

考虑到“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工作变动频繁、经常居住地时常变更的特殊情况,可不必再要求提供“职业”和“经常居住地”材料,银行可以直接将客户申报的工作及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登记为“职业”和“经常居住地”信息。

三、优化开户对客户账户使用的限制

对于“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银行在简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后为之开立的个人账户,其使用是否应与其他普通个人客户开立的账户一样?还是应对其使用作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个人账户指导意见》和《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并没有“一刀切”地规定此类账户的使用,但是要求银行仅能提供“与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账户功能”,具体包括:

(1)建立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

即银行应区分“经普通尽职调查程序开立的个人账户”和“经优化尽职调查程序开立的个人账户”,并对不同类别账户的功能和使用进行不同的设置。

(2)根据客户身份、职业、年龄、交易等特征,提供与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账户功能

即“经优化尽职调查程序开立的个人账户”并不会必导致其账户功能被限制,但客户的某些特征会导致其账户风险显著上升,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限制其账户功能是合理的。比如,年龄在60岁以上的“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以常识推测,可以合理认为其账户被犯罪分子利用于洗钱的风险显著高于年龄在40岁以下的“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

(3)审慎与客户约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支付等非柜面付款业务,合理设置非柜面渠道单一账户资金转出总限额、交易笔数、验证方式等

非柜面付款业务,指客户无须临柜即可办理的账户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关支付、快捷支付、销售终端(POS)、自助柜员机(ATM)等渠道发起的账户付款业务。

对于“经优化尽职调查程序开立的个人账户”,应视客户的具体情况与之书面约定是否开通非柜面付款功能,并书面约定功能的具体使用。鉴于智能手机和互联网已经在中国社会中普及的实际情况,即使是“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也天然具备高效快捷银行服务的需求,为保护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银行切不可仅以客户身份属于“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就限制其账户非柜面付款功能,不能强迫此类客户只能选择在银行柜面付款。如果此类客户坚持要开通非柜面付款功能,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对客户揭示风险,并获得客户对风险知晓并接受的书面同意。

(4)后续可根据客户正常合理需求或临时需求、账户风险情况等动态调整。

“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客户的职业和住所等信息随其工作和生活将持续发生变化,相应的客户风险也并非一成不变。在后续的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如果银行获得了更多客户信息,则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评估对其账户风险的影响,作出限制账户使用或开通更多账户功能的调整。

四、优化开户影响洗钱风险等级分类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的规定,银行对客户开展洗钱风险评估、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时,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风险子项,即客户特性、地域、产品和业务、行业和职业。

就“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而言,这一个群体的身份已经涉及到“客户特性”及“行业和职业”两个风险子项,那么这一身份对于“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的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具体对某一个人客户来说,如果其是“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中的一员,那么这一身份应该在“客户特性”风险子项中的“客户身份”等风险要素,及“行业和职业”风险子项中的“现金密集程度”等风险要素中得以体现。当然,即使“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这一特定身份反映在洗钱风险评估、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风险子项中,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具体某一客户落入“中风险”或“高风险”等级的结果,但“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这一特殊的客户身份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结果无疑增加了变量。

结语

“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个人账户的开户流程、简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要求、推行“简易开户”服务,是商业银行落实助力优化就业环境的重要举措。

不过值得注意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阐明的原则,在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和“简易开户”服务过程中,如银行怀疑“流动性就业等特殊群体”个人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均不得采取任何优化措施,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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