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洗钱投教】远离地下钱庄 守护资金安全来源:银华基金
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东南沿海出现一些民间金融组织,高息揽存放贷获取利润。这些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组织,即早期的地下钱庄。后来,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外贸企业多,也有很多人在东南亚等地做生意,挣的钱想带回国内或者想把资金带出去,因此,一直是地下钱庄活跃地区。
近年来,地下钱庄的触角延伸到青海、辽宁、黑龙江等省份,犯罪领域也扩散到金融证券、体育文化等产业。与之前相比,现在地下钱庄已变成一种服务型犯罪,为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服务,成为转移赃款和洗钱的工具,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帮凶”,甚至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渠道,冲击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安全,也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通过地下钱庄交易还存在各种风险,地下钱庄逃单、卷钱逃跑、“黑吃黑”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天小华的反洗钱投教小课堂,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地下钱庄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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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的洗衣机
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外汇买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地下钱庄的功能有如非法银行、财务公司、钱庄,明面上可能是一家找换店、当铺、银楼、外贸公司或旅行社,实际上从事洗钱、高利贷、非法汇兑等业务,也被称为“富人”的洗衣机。
地下钱庄直接为非法集资等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犯罪活动服务,使大量性质不明的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存在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的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巨大。地下钱庄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远离地下钱庄
经济发展和网络运营便利使资金转移速度极快,地下钱庄的经营范围也处于不断扩张中。地下钱庄之间相互联系,互相拆借,形成了一张彼此关联的巨大网络。
地下钱庄常见的有三类:
一是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通过境内和境外两个相对独立环节,各自完成人民币和外币循环,开展资金对冲,资金运作过程中人民币没有流出境外,外汇也没有流入境内;
二是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利用所控制账户协助单位提取账户类或票据类的资金,包括单位账户提现、信用卡套现、票据兑现等;
三是非法存贷型地下钱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高息揽存、高利放贷。
地下钱庄的危害,一是助长犯罪活动,成为走私、贩毒、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的主要结算工具,一旦形成规模,极大危害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二是减少国家税收,地下钱庄为众多企业提供了资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企业将应纳税收入转移至境外,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要从根本上打击和防范地下钱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注册的审核,防止不法分子注册无真实业务的公司进行地下钱庄活动;海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携带大额现金人员的检查等;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开立、现金存取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反洗钱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极易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图片来源于摄图网,版权归摄图网享有)因此,小华提醒您,远离地下钱庄,合法开展金融活动,守护资金安全;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不出借银行账户、外汇购汇额度,不为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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