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洗钱专题:美国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来源:中海基金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递增。日益严峻的形势,使得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逐渐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利益、维持国际金融秩序的重点工作。在接下来的时间,小海将会借助中海基金反洗钱课题研究小组,通过分析各国反洗钱机制,分享下为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提供了那些参考与借鉴。今天就讲讲美国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
1956年《麻醉品控制法》成为美国首部反洗钱法律,到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和1970年《银行保密法》的颁布,美国的反洗钱立法框架逐步形成,建立了美国反洗钱法律核心体系。
“9.11”事件之后,美国制定了《爱国者法案》,修正和加强了银行保密法的规定,将反洗钱责任扩大到了所有的金融机构,详细规定了机构的一系列反洗钱义务。
(二)美国反洗钱监管的组织体系及职能部门
1. 美国的反洗钱组织结构属于分散设置模式,反洗钱监管体系分散于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税务总署、海关总署、邮政总局以及联邦调查局等都有相关管理部门,通过部门之间紧密合作,负责发现和报告洗钱犯罪的信息,由司法部负责追究犯罪行为。
其中,单就证券业反洗钱监管体系而言,主要由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自律性组织组成(SROs)。SEC负责制定证券业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引导建立反洗钱合规程序、打击违规行为。SROs在美国证券业反洗钱监管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美国证券业监管体系中承上启下的环节。在财政部和SEC根据法律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反洗钱规则后,SROs以通知的形式予以通报,并制定相应的规定、指引或提供政策咨询。
2、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制度,实现其反洗钱监管。FinCEN的核心职能在于反洗钱情报的收集、处理,为美国国内各级执法部门提供情报支持,与国际反洗钱情报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合作。其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二是为案件侦破提供情报和分析支持。
3、美国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美国反洗钱的协调机制比较完善,由于各个部门职权明确,因此在协调上不存在利益冲突、职责不清的情况,各部门能够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能够很好地进行协调。此外,FinCEN作为美国最大的金融情报机构,信息来源广泛,其整合了美国金融业、工商业和执法机关三个领域的信息并形成庞大的金融数据库,把不同部门很好地连接起来,能挖掘出表面上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并给出关联机构信息,保证了跨部门协调工作的效率;在具体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只需抓住任何一个环节就能挖出整个洗钱链条,这使得反洗钱调查和执法难度大大降低。
美国反洗钱组织的分散式模式特点在于专业性强,以洗钱上游犯罪为标准确定各自的管辖权,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具有强硬的法律制度支撑,可以根据不同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三)美国金融反洗钱机制
1、客户身份识别
要求证券、期货机构建立书面的客户识别制度,确认开户客户的身份。除部分特定的客户之外,所有开立新账户的人、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非法人实体的自然人开立账户前,证券期货机构应当收集其信息,确认其身份并评估所有相关风险因素。当不能合理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时,应当拒绝开户,或者停止客户的交易,并立即向监管机构汇报。
2、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一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一般标准为1万美元,当每笔数额超1万美元的交易应当向税务总署报告;当货币或者金融票据转移时,包括以陆地运输、邮寄、船运等方式转移任何形式的货币、旅行支票、可转让金融票据等,数额超1万美元的向海关总署报告;外国银行账户报告,任何受到美国法律管辖的人在一个或多个外国金融机构的年度账户余额超过1万美元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
二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证券期货机构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向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怀疑某职员或某下属机构实施或参与了犯罪的;所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损失达到1000美元以上的,或不明损失原因的情况下造成损失达5000美元以上的;怀疑自己已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此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资料来源:中海基金反洗钱课题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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