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几个城市寻求促进一个初创文化,使崭露头角的企业家涌向这样的城市,投资资金和创造就业。
Entrepreneurs遇到的初始障碍包括在商业业务领域寻找住宿和办公空间。企业家往往没有(i)提供大量保证金的担保; (ii)独立利用运营业务所需的所有服务; (iii)商业建筑中的租赁区域,与运营规模相称。除了这些障碍之外,可用的生活空间必须经济,并照顾日常必需品,允许企业家专注于业务。
这是合作概念和共同生活空间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看,有一些因素需要考虑。
经营合作和共同生活空间的大多数组织都没有为空间执行租赁,而是进入他们提供的服务协议。除了空间,服务通常包括与其他公司或辛勤公司的网络平台,使用基础架构的使用范围从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音频/视频会议技术的使用;甚至咖啡机,小吃等等。因此,杀戮或公司经营共同生活或合作空间的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在服务合同的性质中,而不是房屋的租赁或许可。
有权分享
对于规则总是例外,规则总是外,这些空间通常不会在1882年下的印度换乘法案下创造换地的权利。虽然可能存在这些协议可能对许可证有一定的元素,但办公空间或生活住宿仍然是Coworking / Co-Living Space的财产,并且其拥有和控制。这些协议中通常提供的是与运营空间的组织共享使用办公室/生活空间的权利,以便可以向订阅的人提供服务。大多数此类协议专门拒绝了房东 - 租户或租赁者关系的存在,并特别同意在该处所授予订户的所有权,地役权,留置权,占有或相关权利。
这些安排通常可以与酒店内的住宿协议进行比较。这样的特征是为什么许多实体提供一些合作和共同生活空间的实体不被视为承担房地产活动。这是迄今为止外国直接投资所致的一个有趣的角度。
有利的规则
禁止对房地产空间的外国直接投资受到某些例外情况。该条例将“房地产业务”定义为“在土地和不动产”中的“不动产”,以期获得利润......“
但是,在分析合作公司的商业模式,利润不是提供不动产,而是从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费用。提供共同工作空间的实体将相应地获得服务提供商而不是房地产提供者,从而不受扼杀的交换控制限制。这种解释还不包括在1908年的注册法的范围内排除这些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议来义务可注册,从大大印花税和任何登记费用提供喘息。
吸引100%的外国直接投资这些实体的能力使得能够更多地投资这一行业,从而证明了企业家的额外机会能够集中精力增长,并对那些想要运行或成立此类空间的人。
Vivek Chandy是合作伙伴和Vandana Venkatesh的联合伙伴,是与J. SAGAR Associates的员工。作者的观点是个人的。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