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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在心,严格守纪,远离金融从业红线

为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廉洁从业管理,2018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

适用范围

《廉洁从业规定》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其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廉洁从业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业务种类、环节进行管理。同时特别根据各项业务规则的不同业务特点分别提出了廉洁从业要求或行为底线。

首先,明确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多项禁止性情形,比如不得提供或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娱乐健身等财物或利益,提供代持等便利,以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方式安排不正当交易,直接或间接提供内幕信息等。

同时,重点突出了干扰监管工作和投行类业务廉洁从业底线要求。强调不得干扰或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工作。禁止在项目承揽、承做、定价、发行配售等投行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实施细则》的使用范围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基金募集、投资交易、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主要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具体情形

在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或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三)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机构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四)窃取或者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的内部信息、客户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投资交易过程中

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业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从事或者明不、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七)滥用交易佣金分配权利,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期货公司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直接或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过程中

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过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二)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泄露或者使用所服务的基金产品数据、产品组合信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等;

(四)协助基金管理人制作虚假材料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侵占或者挪用托管资产;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直接或间接为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者纵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基金管理人借用基金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四)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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