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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市公司侵权,学会说“不”(上)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及高管人员对公司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因此,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数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的侵权行为相关。本篇文章我们将介绍不正当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违反承诺等几项常见侵权行为,解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高管等侵权行为及危害。

1、什么是上市公司侵权,什么是公司管理层侵权?

上市公司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大股东、控股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为。

公司管理层指的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市公司管理层侵权,指的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性和特殊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2、常见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高管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高管的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有所交叉。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违反承诺、违规信披等,比如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经内部法定程序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此外,上市公司如果合规治理方面存在问题,也会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比如公司章程设置不当,限制了股东权利、没有落实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再比如召开股东大会程序不符合规定、“三会”记录不规范等。

3、什么情况下控股股东、高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公司制的核心要义是由公司法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现代《公司法》的框架下,股东、高管在履行职务时,一般都视为是职务行为,由公司来承担股东、高管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规则也有例外,就是控股股东、高管未合法行使其权利,未依法履行其职责,就需要由控股股东、高管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控股股东、高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高管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二是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三是控股股东或者高管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违规,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控股股东或者高管作为虚假陈述侵权事件的共同侵权行为人,需要与上市公司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同与本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何认定关联方呢?一般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比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对于部分集团企业而言,尤其是通过分拆优质资产实现上市的,上市后为了业务正常运作,上市公司往往会和同一控制下集团内部的其他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要一分为二看待,不正当关联交易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帮助关联方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利润等风险,但合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实现集团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

5、什么是不正当关联交易?它有哪些危害?

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指处于控制地位的关联人违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交易双方存在的控制和影响关系,通过交易损害其他非关联人利益,侵吞上市公司财产的行为。

常见的非正当关联交易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买卖有形资产的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条件,收购或变现股权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交易价格,放弃或怠于行使对关联方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为关联方利益放弃应有的商业机会或为关联方利益放弃或牺牲上市公司利益,提供综合服务时收费明显高于或低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等。

不正当关联交易,其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是关联方利用了与上市公司的“密切关系”,上市公司在该笔交易上“吃了亏”,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不正当关联交易不仅会危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也会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所以,现行法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即不正当关联交易是明确禁止的。

本篇由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杨兆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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