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天海防务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与上海瓯洋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800 吨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建造及交付合同 (合同编号:DJHC202109-1、DJHC202109-2)》。
近日,公司接到大津重工通知,因上海瓯洋融资租赁需要,大津重工就合同一与上海瓯洋、福建新瓯洋天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一)》;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瓯洋天龙签订了《标的船舶买卖合同(一)》。又就合同二与上海瓯洋、福建新瓯洋粤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二)》;与中广核租赁、粤能科技签订了 《标的船舶买卖合同(二)》。
本次签订《三方协议一》、《三方协议二》和《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二》,主要是为满足船东方融资租赁的需要。同时,买受人变更为履约能力更强的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助于公司相关合同的顺利履行。大津重工已收到合同一、合同二约定的第一期付款,合同已经生效,建造工作继续推进,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除了上述事项,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目前天海防务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看到: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天海防务的相关公告、相关定期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天海防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二、对李露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三、对王志宏、翟宏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四、对吉春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五、对刘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六、对白雪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七、对马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2年1月26日,天海防务收盘价为4.56元。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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