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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公积金制度能体面退出历史舞台 转为员工可支配收入

当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一场经济抗疫行动正式全国各地次第打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获得了各界极大的重视。近日,清华产业转型顾问委员会主席黄奇帆发文提出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关于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场呼吁早已有之,笔者曾在2010年和2014年也撰文建议在适当情况下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寿终正寝改革或者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商业化改革。为此,若黄奇帆重新提出的“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能够真正瓜熟蒂落,将极大地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改革进程,进而有助于助推要素资源的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0年代初自新加坡借鉴后,成为了1998年我国房改的一项配套政策加以推广,即通过以免税优惠政策,强制在居民税前月收入中扣留规定比例的资金,专款专用于居民住房需求,极大地降低了改革企业办社会制度的难度。

不过,住房公积金从法律上属于劳动力价格的一部分,企业以劳动成本列支,对员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是以制度的方式将员工部分薪资的所有权、剩余索取权、收益权和可支配权等进行了分割,以用于住房需求的心理账户,这不可避免模糊了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属性,使本具有内生激励约束相容的员工部分工资,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一定程度上陷入公地悲剧困境的风险,同时又扭曲了劳动力和住房金融的市场价格,使现有员工薪资难以真正完整地在市场进行定价。如1999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8年的《廉租房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2010年8月住建部审批通过了28个二三线城市开展公积金贷款援建保障房试点等,就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私产公用”现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这些用途凸显出廉租房、保障房等具有了一定的社会自救自治功能。

如果说1998年房改时,出于为员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政策强制将部分居民收入预留为居住专用款,进而缓解顺利推进房改;那么房改二十余年后的今天,让这项房改辅助政策体面地退出历史舞台完全已经水到渠成,只待决策层的果敢了。

首先,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助于完善劳动力的市场化定价体系,以及助推其他要素资源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市场就具有了对劳动力价格的完整定价权,极大地盘活劳动力的市场流动性,促进人力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力对自身的所有薪资报酬拥有了完整的可自由支配权,将有助于促进人们理性消费和财富管理,有助于改善金融市场的条块分割局面,推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更加清晰化,进而促进资金等其他要素资源的市场化改革。

其次,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既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推动经济发展由投资供给驱动型向消费需求驱动型的转型。部分人士担心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是降低了企业负担,不会增加员工收入,这种思路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企业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来说是强制性劳动力成本列支,且为社会共识,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供需紧平衡状态下,市场竞争将使企业把这部分成本列支尽可能地转换成员工可自由支配的薪资收入,这将进一步直观化员工贡献激励值,改善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从而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再次,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有助于盘活规模达企业员工工资12%以上的资源。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企业和个人最高不超过12%,两者合计最高为员工工资的24%,这意味着在现有制度下,社会工资总收入的最高24%存在激励约束不相容的“公地悲剧”困境,未能真正有效地参与市场配置,属于低效要素资源,而一旦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部分资源将可以真正有效参与市场配置,成为市场增量,这无疑将释放出极大的市场潜力。

当然,当前稳妥地取消公积金制度改革,配套地需要修改个税法,同等效力地提高个税免征额,避免整体税负增加和税负由企业向居民的转移。在取消方式上,在新老划断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两个改革方向:其一,撤销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部分改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管理,即将存量公积金账户直接变为员工的一般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其二,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商业化公司化改制,可改造为政府支持企业,专司居民的住房金融服务,以推动国内房贷证券化进程,如政府可以进行政策支持,推动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房贷的资产证券化,居民在各地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允许转化为一般性存款,也可以引导其转化为持有房贷证券化份额等,以推动房地产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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