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征收方并不注重百姓的参与权,缺乏和百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导致大量的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件就此而生。
鉴于此情况愈演愈烈,我国也曾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对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存有疑问时,当事人将有权利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行听证。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将被视为程序违法,同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然而,在现实的操作中,能够真正举行听证的还是为数不多,截留补偿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那么,为什么要听证,听证的内容有哪些呢?
凯诺拆迁律师提到,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并不明确,尽管《土地管理法》中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征地补偿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二是在征地中,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被征收百姓所作出的,这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和之前所提到的区域性的补偿方案不同。因此,该项补偿也应当通知被征地的村民,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在听证过程中形成听证笔录。
需要听证的内容有这些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因此,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在涉及区域内发布公告,由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听证程序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第四步,最后陈述;
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注意事项
书面申请听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在听证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凯诺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其实村民并非不讲道理,他们只是不清楚具体的征收相关项目,因为信息的不透明而导致了征收双方之间的不信任,由于相关政府没有妥善处理征地中的补偿安置问题,才引起干部群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各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能够积极组织百姓听证,听取百姓诉求,将国家的政策落实到实处,以真心换取百姓信任和拥护,群众也会真心支持国家建设。
希望各地都能够认真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真心实意为百姓办事,保障百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将会大大减少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促进我国征收程序的和谐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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