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与县政府的官司打了十年,没想到最后还是检察官帮俺告赢了。”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县农民老唐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经检察机关监督,近日获法院依法改判。
1999年8月31日,老唐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的预制厂,承包期限50年。在这之前,县粮管所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并经县土管所批复同意征用。2008年,县粮管所系统经过改制和收购,变更为A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公司承继了该县辖区内所有粮所的资产。同年,A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与某民营企业(下称B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老唐所在村村委会名下的相关资产(包含老唐承包的预制厂)出售。2010年11月16日,县政府为B公司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我那50年的使用权,是按了手印,签了合同的,现在才过了11年,使用权就不归我了?”老唐认为,县政府为B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多年的奔波无果后,老唐于2016年将县政府和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B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从A公司转让而来,双方签订有转让协议,该国有资产的处置经县国资办批准,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于是判决确认B公司取得该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老唐不认同该判决,后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以相同的理由予以驳回。
2018年10月31日,无奈的老唐向驻马店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承办检察官郭松仔细审查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后,发现原审卷宗中并不含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出让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材料。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似乎有了转机。郭松立马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并多次赴某县询问案件当事人、查询相关资料,确认该《出让协议》的效力。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查,2018年9月20日,法院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该协议的争议已作出民事判决,判定该《出让协议》为无效协议且该判决已经生效。
郭松表示,涉案房屋是B公司从A公司通过协议转让而来,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故该县政府以此协议为基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郭松将该案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检察院受理审查后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省高级法院裁定由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再审。
近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及原二审行政判决,并判决撤销涉案县政府为B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检察日报 刘立新 井海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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