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养儿防老”,但现实情况却是养儿未必能防老,还可能儿子占着20套房也不给父母一套的情况。
在福建泉州,作为养子的小黄,将养父母名下的房产翻修、扩建后,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而且承诺拆迁后3套房子由养父母支配,以保证日后的生活。但拆迁分得二十套安置房后,小黄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养父母无奈之下将小黄诉至福建省石狮市法院。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父亲黄某(以下称老黄),1948年出生;妻子林某,1957年出生;两位老人都已经有六七十岁了,儿子小黄1971年出生,今年49岁。
早年老黄夫妇膝下无子,收养了养子小黄,将其抚养成年。黄某夫妇名下有一栋自建房屋,但因房屋老旧,便由养子小黄进行翻建。小黄房屋翻建时承诺,翻建后的第一层店铺租金收入将由老黄夫妇收取支配使用,后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小黄名下。
后来,该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小黄出具致拆迁改造工作指挥部申请报告及合约书各一份,载明房屋产权来源及翻建等事实,同时承诺为保证老黄夫妇日后生活,其将提取所分安置房中的三套房屋交由老黄夫妇居住及出租,另外,三年内每年支付老黄夫妇5万元作为生活费用。
据了解,小黄接受安置房总住宅面积为2110.84平方米、商场面积为93.69平方米,他选取了共计二十套房屋作为拆迁安置补偿 ,并提取了其中的七套安置房登记到其儿子名下(部分已售出),余下十三套安置房至今未交房。
见此,老黄夫妇多次请求小黄兑现拆迁时的承诺,将其中的三套房屋交由老黄夫妇居住使用收益,但小黄一直以其无力补交提取拆迁安置房费用为由拒不履行,黄某夫妇无奈之下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对赡养义务的履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履行。根据被拆迁的房屋原先是老黄名下的土地、旧房翻建、扩建,后才变更登记在小黄名下及小黄名下因拆迁所分的房屋高达二十套,认定申请报告及合约书中小黄承诺的“提取三套房屋(面积约153平方米)”指的是提取每套面积分别为153平方米的房屋,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小黄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其名下拆迁所分房产中的三套房应缴纳的费用共计205924.5元,并将房屋交付给老黄夫妇居住、使用及收益;同时黄小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夫妇装修上述三套房屋所需费用合计353400元。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