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6月14日申请破产重整,陷入流动性危机的宁波民企银亿股份有限公司(*ST银亿,000981.SZ)6月29日公告,6月23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
银亿股份2019年10月10日发布公告称,申请人浙江中安以银亿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宁波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浙江中安于1996年11月在宁波市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等。
宁波中院表示,中安公司对银亿股份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银亿股份公司重整。银亿股份公司的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其资金严重不足,且长期经营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同时银亿股份公司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
根据刚发布不久的2019年年报,银亿股份去年总资产256.33亿元,较期初减少113.12亿元,下降30.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5.52亿元,较期初减少76.97亿元,下降54.02%;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48亿元,同比减少19.21亿元,下降21.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74亿元。
其中,银亿股份两大主营业务之一的汽车零部件营业收入47.86亿元,同比下降6.59%。在房地产业务方面,该公司无新开工和开盘的项目,房地产销售主要以老项目去库存为主。
重整申请,是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中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19年4月4日,浙江中安与银亿股份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由银亿股份向浙江中安支付工程款146.93355万元。截至去年10月10日,该笔工程款已届清偿期,银亿股份由于流动资金紧张,未予以支付。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法院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公告表示,银亿股份在重整期间,将采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在宁波中院指定银亿股份正式管理人之前,宁波中院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职责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债权;9、拟定和提出破产重整方案;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1、宁波中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公告,在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银亿股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6月24日,银亿股份收于1.4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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