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
一起涉及“居住权”的纠纷案件。
老两口为儿子在婚前出资买房,
并且和儿子全家一直住在该房屋里。
不料,
十几年后,孙子长大了,
儿媳却不想再和老两口合住,
便提出想让老两口搬家,
老两口当然不同意。
为了让二老搬走,
儿媳竟然还教唆老公假离婚,
并在离婚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离婚后,
儿媳起诉要求老两口搬迁。
最终,
经办法院没有支持儿媳的诉讼请求。
儿媳便来到广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最终也没有支持。
检察官 :居住权并不会凭空属于某个人
在生活中,
关于居住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陌生,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
居住权制度入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即将在明年实施的《民法典》
就新增了居住权制度:
依据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李征表示,居住权制度是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创新举措,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特别为离婚后生活困难没有住所的一方,或是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比如,针对日趋老龄化的中国老年人养老问题,居住权也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制度支持,老人可以将房屋出售给目前不需要居住该房屋的买方,提前将房屋变现,并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那么老人既能获得养老资金,又不用担心老无所居。
不过,李征同时提醒,居住权并不会凭空地属于某个人,大家不要因为自己的居住习惯,就自然而然地认为自己拥有了居住权,当事人必须提前通过法定的方式把居住权确立下来,并且到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居住权才会生效。
因为民法典将于明年才实施,上述案例主要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和人伦道德的角度,去规劝和引导当事人,教育他们认识到老人家对房屋和整个家庭作出的巨大贡献,也希望他们承担起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社会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居住权制度,如果有老人再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事先通过各种法定的方式,确定自己的居住权,安安稳稳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划重点!如何设立居住权?
那么,
居住权应该怎么设立呢?
李征指出,
居住权主要有三种设立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
第二、通过遗嘱等法律行为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三、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可以在判决中直接判令由某个人对某个特定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不受房屋买卖关系的影响,大家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要留意,看清楚房屋产权登记上是否有居住权的登记,如果有,那么买回来的房子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整体使用。
来源:广州日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