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认定成危房,那不意味着要必须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只是单纯的口头通知或是出具一份危房认定书就要求被征收人搬离涉事房屋或是逼迫自己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申请危房鉴定的是不是自家人,如果是征收方那这份认定书也存在违法行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要拆除那也要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告知、催告、听取申辩意见等程序,不可直接拆除,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被征收人要明确,大多数征收方千方百计的将房屋认定成危房其目的是非常的明确就是为了达到低补偿,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且也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征收方违背了这一原则,那么被征收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因此,当被征收人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拆危文书或是遭到征收方以拆危的名义将房屋强制拆除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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