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房屋被强拆,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街道办组织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因强拆造成合法财产毁损的损失费,并于两月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后,街道办辩称,因不配合房屋征收,才会把房子给拆除,愿意按照一审法院指引的去履行法律义务。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2016年,为加强棚户区的改造,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决定的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发布后,街道办发出了《致xx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一封信》,并在摸底调查之后将《房屋征收明细表》及《建筑物及装修装饰和设备设施调查登记表》进行了公示。此次棚改,童先生的房屋也在其中。
2016年3月21日,童先生拒绝了在建(构)筑物及装修装修和设备设施调查登记表》上签字。4月10日,评估公司对童先生作出《征收估价分户报告》,载明房屋面积及评估价值,2017年,又对童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审批表》,载明对童先生进行货币安置,及各项补偿共计XX万元。
但是因拆迁补偿太低,童先生并没有与街道办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18年,街道办组织人员将童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拆除时,童先生房屋内的财产并未依法清点并被保管。随后,童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童先生认为,自己房屋内有家具、家用电器、衣物等生活用品,还有其母亲的遗像以及清康熙年间的青花瓷,雕花青铜茶具、陪嫁物品等遗物,征收方在未经自己同意,未对自己屋内的物品保存清点、未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房屋,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判定街道办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征收方依据物权法第36条规定恢复房屋原状,判令征收方每月给予自己在外租房费用。
庭审后,一审法院责令征收方对童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判令街道办组织强制拆除童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征收方赔偿因强拆造成童先生合法财产损失费共计X万元。童先生不服上诉称,征收方自2018年拆除了其房屋之后,并没有向其提供任何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而且,其请求恢复房屋原状有法可依,一审法院认为恢复原状不可能错误。
征收方辩称,其从未授权房产局和街道办拆除童先生房屋,所以,因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行政赔偿不能由其全部承担。
房产局辩称,童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地块上已经新建了公用停车场,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而且,童先生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因强拆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事实。
街道办辩称,童先生的房屋之所以会被强拆,主要是因为其多次上门与童先生进行协商,但是童先生均不配合征收,所以才导致童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其愿意按一审法院的指引履行法律义务。
法院认为,对于童先生房屋的损失,一审法院只审查了室内物品的损失,对房屋本身的损失未进行审查,故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纠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表示,房屋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能因协商未果就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征收顺利的进行,也侵害了被收人相应的合法权益,而且,征收方还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凯诺律师还表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报警、收集证据,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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