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征收方却对外嫁女不进行补偿,委托律师后,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征收方却称,因是中国建设银行(国企)员工,虽然户籍未迁出,但是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不应列入安置人口范围。那么,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在国企工作,在拆迁中,能否得到补偿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吴女士是浙江省村民,在结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而是与其父母在同一户内。另外,其也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员工。2010年7月2日,征收方上报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被批准,该意见中不仅明确了征迁主体,实施主体,还规定了补偿标准以及征迁的范围。吴女士所在的社区也在征迁的范围内。
2018年6月,拆迁指挥部依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公示外嫁女可以享受补偿安置,但是吴女士却不在该名单内。吴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次到征收方的各个部门信访,但是均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委托了律师,将征收方起诉到了法院。
吴女士认为,其的户籍一直是在该地,从未迁出,而且自己也被认定为是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是,征收方却因其已嫁出为由,不予补偿,显然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征收方向其履行补偿安置补偿职责,以公寓式安置的方式给其安置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的公寓。
征收方辩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中虽然规定了该区的征迁主体是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变更了职权主体。所以,吴女士申请拆迁安置补偿应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再者,吴女士的户口虽未迁出该社区,但是其已经出嫁,户籍所在地是属于户籍管理上的概念,吴女士的户籍在该社区可以理解为该社区村民;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身份,其应当限定为从事农业生产或虽然在外务工但未享受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本村居民。
征收方还称,根据《金东区某社区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第4项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户口在本社区的,不列入安置人口”。据调查,吴女士是中国建设银行(国企)的正式员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其也不应被认定为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也不能列入安置人口范围内。
法院认为,吴女士的诉求是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是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依法主动履行的职责。吴女士的户口在该社区,也在该社区安置清册当中,因此,吴女士属于被安置对象。 征收方以吴女士是国企员工,不将吴女士列入该社区的安置人口范围内, 在地方政策规定中,对国企职工并无特殊规定。
法院还认为,征收方主张对吴女士的安置人口认定可参照2016年实施的相关征迁安置细则中的关于国企员工的特殊规定,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而且,即使可以参照,征收方也没有提供该细则实施时,吴女士仍属于国企职工的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女士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看出,结婚、离婚等并不能成为分辨妇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即使妇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时,仍应当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妇女仍旧享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
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以出嫁为由,或是以是公务员、国企单位职工为由不给予补偿,那么村民可以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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