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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王某、李某诉吴某、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某、李某诉吴某、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原告:李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所地江西省XXX,身份证号码3X6,系王XXX妻子。

被告一:吴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所地广东省XX,身份证号码3XX6,联系电话13XXX5。

被告二:黎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所地广东省XXX,身份证号码3X6,系吴XXX妻子。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在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增城市XXX房的交易过户手续;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1000元(自两被告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之日,即2017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涉案房屋成交价日1‰标准计算);

3.判令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XX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6年年尾,原告王XX经中介方介绍与两被告认识。双方经多次勾通了解最终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并于2016年12月30日晚在中介方、各方亲属朋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晚,原告王XX通过其表姐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吴XX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吴XX则向原告王XX出具了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的《收款收据》。

2017年1月3日,原告王XX、李XX依《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交付办理按揭所需材料,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按揭代理费用3120元,中介公司广州市XX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王XX、李XX出具按揭代理费《收据》。

2017年1月13日,中介公司广州市XX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为原被告双方办理完毕涉案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签订用于网签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穗存量房合字170XXXX号。

2017年1月20日,中介公司代原告王XX领取了经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审批通过的《个人住房贷款同意贷款意向书》,并同时将该同意贷款意向书通过微信向被告吴XX发送,告知其同贷书已出具,并问何时继续履行下一步合同义务。

被告吴XX在收到中介同贷书已出具的通知后,最初表示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年后其又继续拖延不予办理,原告与中介方均多次催促其继续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但其均不予理会。直至2017年3月15日,被告吴XX主动约原告王XX、中介等当面勾通涉案房屋的处理事宜时,才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本案合同,要求解除本案合同,并愿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王XX、李XX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并无固定居所,又系刚刚结婚,急于购买本案房屋做新房使用,故其主观上坚决不愿意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且事实上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任何违法无效情形,至目前为止,本案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不存在任何履约不能的情形,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吴XX、黎XX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王XX、李XX有权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因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万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因本次交易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故原告亦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原告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

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也已依约履行了自己办理按揭、网签等的合同义务,并已尽全家之力凑齐了购房首付款30万元,只等两被告配合办理递件过户即向其支付该笔款项,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要求其继续履行本案合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因本案原告的同意贷款书已出具,根据银行贷款规定,如不及时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完成贷款,将会严重影响原告信用,致使其以后的实际贷款数额下降,使得原告将无法如约贷得按揭款52万元,故请求贵院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审结本案,责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义务。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李某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二○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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