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查封30套房6年执行未果”案当事人李付山处获悉,河北邯郸中院于近日驳回其国家赔偿申请。
邯郸中院驳回李付山国家赔偿申请
邯郸中院《决定书》内容称,虽然李付山认为该院在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程序中存在错误,给李付山造成损失,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因该案执行程序及被执行人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均尚未终结,不具备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条件。
李付山表示,接下来将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红星新闻今年1月报道,2013年,河北邯郸商人李付山向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出1600万,对方逾期未还后,法院查封了该公司用于担保的数十套房产,但5年多来执行未果。
从2014年7月执行立案,到2019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法院随之受理,进行破产审查——涉及李付山还款的执行案件亦中止执行,被移送破产审查。
2018年12月邯郸中院撤销整体拍卖执行行为
对此,李付山表示质疑:“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为什么拖了这么多年,对方公司都申请破产了,法院仍然没有完成强制执行?”
对此,邯郸中院该案一名负责人表示,多年强制执行未果,最主要原因或是流拍。此外,“在该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方曾多次提出异议,同时被执行方还涉及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这些都对案件的强制执行产生了影响。”
而对于邯郸中院多次纠结于正在执行的30套房产是否为赃物,李付山表示不解:“早在2014年11月,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就已经回复法院,涉案30套房产与正大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关。为什么后来又要花那么长时间来了解这个事情?这不是拖延执行吗?”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14年11月,公安机关答复,邯郸中院执行的30套房产,与正大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关。
2014年11月邯郸公安机关出具的复函
李付山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也指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殷清利表示,在本案中,邯郸中院违反6个月及“及时”的期限规定,执行多年多无结果,根据相关法律“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确认违法的规定,邯郸中院的执行“马拉松”已涉嫌违法。
2020年1月2日,李付山向邯郸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2200余万元。他认为,邯郸中院在受理并先期查封数十套房产的前提下,5年间执行无果,最终借款方申请破产、中止执行,导致他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020年4月30日,邯郸中院向李付山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称,李付山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邯郸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决定予以受理。
2020年9月21日,邯郸中院出局《决定书》,驳回李付山的国家赔偿申请。
李付山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邯郸中院给的理由是‘执行程序未终结’,已经6年多过去了,还要等多久才能终结?”他说,接下来将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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