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南昌市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和租赁中介市场秩序,打造便利、公平的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环境。
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要求,以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凭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当地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权益。
登记备案权限下移
根据《通知》要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备案权限下移,县级房管(住建)部门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权限赋予街道(乡镇)实施,由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下放区房管(住建)部门、并赋权开发区管委会。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同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房地产经纪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建设商品房租赁平台
《通知》提出,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提供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
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屋;已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住宅、非住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列入租赁平台管理的其他房屋将被纳入房源核验信息库。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或直接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此外,房屋租赁当事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商品房屋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
唯一居所承租人可领居住证
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以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凭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当地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权益。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南昌将建立商品房屋租赁信用管理制度。租赁平台提供房屋租赁信用评价服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租赁当事人可对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线评价,租赁平台综合评价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对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租赁平台通过链接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提供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首席记者 高学斌)
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南昌市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和租赁中介市场秩序,打造便利、公平的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环境。
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要求,以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凭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当地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权益。
登记备案权限下移
根据《通知》要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备案权限下移,县级房管(住建)部门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权限赋予街道(乡镇)实施,由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下放区房管(住建)部门、并赋权开发区管委会。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同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房地产经纪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建设商品房租赁平台
《通知》提出,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提供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
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屋;已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住宅、非住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列入租赁平台管理的其他房屋将被纳入房源核验信息库。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或直接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此外,房屋租赁当事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商品房屋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
唯一居所承租人可领居住证
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以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凭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当地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权益。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南昌将建立商品房屋租赁信用管理制度。租赁平台提供房屋租赁信用评价服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租赁当事人可对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线评价,租赁平台综合评价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对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租赁平台通过链接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提供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首席记者 高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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