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林泓 通讯员 陈佳澜)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局获悉,全新修订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施行。新版实施办法中明确,住户租赁合同期内的租金补助比例和物业服务费补助比例不变,同时申请家庭入住后人口发生变化的,将结合实际房源情况采取批次轮候方式。
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补助不变
在这次修订完的实施办法中明确,住户租赁合同期内的租金补助比例和物业服务费补助比例不变,但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外。
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确保住户在承租期间能够安心居住、积极创业就业提高生活水平。
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将按规定审核前3个自然年度的家庭收入水平,符合条件的,按补助标准分档予以租金补助。值得一提的是,如在合同期内因意外事故致残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个月家庭年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的,还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具体申请流程正在制定中,拟于今年年底前施行。
目前,厦门市的保障性租赁房面向本市户籍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根据家庭人口数配租一房型(约45平方米)、二房型(约60平方米)、三房型(约7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不同家庭收入标准分别予以90%、80%、70%、40%的租金补助,同时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80%和40%的物业费补助。
同时,实施办法中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定方式,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保障户数增加可轮候调整房型
随着保障户数不断增加以及二孩政策的施行,申请家庭入住后人口发生变化,对房型调整的需求也相应凸显。在此次修订版本实施办法中明确,房型调整工作将结合实际房源情况采用批次轮候方式。
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正在梳理已入住家庭房型调整需求分类情况及可用于房型调整的现房情况,拟于今年年底安排部分房源先行作为试点开展批次房型调整。
同时,实施办法中明确建立由基层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协助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协助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
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及时进行入户调查、约谈询问、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辖区派出所及居(村)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厦门市还将建立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的,还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志愿服务、协助监管等活动的,经确认也可以作为良好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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