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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还在协商赔偿,我的健身房就被拆了 洋展购:对方违约在先

10月15日,黄女士意外得知,自己承租经营开设在晶融汇购物中心的健身房,在未签订撤场协议和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已经被打拆一空。黄女士称,2018年10月,她与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承租和服务合同,租赁3楼商铺打造成健身房。但在2019年装修开业后不久,洋展购公司就因自身原因准备撤场。洋展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常经营条件,所以不同意重新签订转让合同。在双方就赔偿等问题协商不一致时,洋展购以黄女士未缴纳房租等费用,严重违约为由,要求健身房退场,从而发生了未告知而拆除的一幕。

黄女士的健身房目前已经被拆并打围

健身房:

正常开业仅3月遇上甲方退出

撤场协议还没谈好,就被拆了

黄女士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9月25日,她与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展购”)签订了为期3年的商铺承租和服务合同,在晶融汇购物中心二期三楼,开设了一家健身房,并于2019年3月开业。

从黄女士提供的合同上,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甲方,即洋展购,租用业主方英菲尼(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菲尼)晶融汇二期整栋,而黄女士则是与洋展购签订承租合同。

黄女士公司收到的通知

黄女士表示,2019年6月,也就是健身房正常营业3个月左右,她得知洋展购要退出晶融汇。去年七八月时,商场的其他商家开始陆续接到重新签订合同或者清退的通知。“12月底,也有人联系我,说重新签合同的事。”但在此前,她就提出,自己入驻后,洋展购并没有履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例如帮助商家品牌展销、促销等事宜,商场餐饮业务也使得健身房内部下水道油烟严重,使用受限,多次向洋展购去函要求协商沟通未果等问题。

因此,黄女士认为,除了租金,自己每年还要缴纳10万多元管理服务费,却没有享受到相应服务。即使要重新签订合同,也需要先与洋展购理清未履约合同的问题,但黄女士公司多次致函洋展购要求履约和赔偿,也没有得到正面回复。而被要求签订的转让合同,黄女士说,签约条件不平等,无法接受。因此2019年底,她便提前发函告知,暂停缴纳了2020年第一季度的费用。

2020年4月,健身房开始恢复营业。黄女士表示,一方面有工作人员联系洽谈赔偿问题,但对于黄女士提出的赔偿条款,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黄女士从3月起陆续多次接到洋展购的解约通知,表示黄女士未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费用,严重违约,要求其健身房撤场,甚至提出要停止水电供应。“5月8日,健身房还有客人在,直接就停电了”。

直到2020年7月,在多次接到要求退场的函后,黄女士的健身房停止营业,陆续搬走部分东西。“但我没有交还钥匙,因为撤场协议还没有谈好。”黄女士说,10月15日,她意外得知,在自己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健身房已经被打拆,“洗澡的锅炉、热水器,一些大型电器,都还在里面,没有告知我们要拆,让我们搬走。”黄女士说,她找过管理方,对方表示是洋展购负责打拆腾退,他们只负责收回,而洋展购一方依然迟迟避而不谈。

10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在晶融汇二期三楼看到,原本的健身房已经被打围上锁,无法进入,从门缝里可以看到装修已经全被拆除,仅剩窗帘还能看到健身房的信息。

另一承租方:

接到甲方单方面解约通知

并告知若不撤场将采取停电等措施

位于一楼的老友记奢侈品店,与黄女士公司遭遇类似。该店的公司法人代表梁先生表示,公司与洋展购签订合同,自己一直按时每月支付费用,从未拖欠。从今年3月,他就接到洋展购的单方面解约通知,表示因“业务调整,需收回承租店铺”。6月18日、24日,再次接到洋展购单方面解约通知,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和赔偿下年应交租金总额50%作为违约金。若不撤场,将采取停电、强制停业等措施。

老友记收到的通知

但梁先生认为,自己一直按时足额缴纳相应费用,并无违约情况,洋展购单方面解约却只退赔年租金50%,与自己的损失相差甚远。

因此,收到洋展购和业主方催促撤场的通知,梁先生所在公司都回函表示,自己并无违约,也无合同法定约定的解约情形,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被停电后,老友记自行发电营业

梁先生表示,10月15日,在解约通知要求撤场的最后一天,店铺被断电,“商铺租金我们一直都有缴纳,15日还在合同期内,就被停电了。”梁先生说。

洋展购:

不存在强拆

健身房未支付房租等费用,违约在先

10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洋展购公司翁姓负责人,对方表示,与黄女士健身房解约并拆除装修,是因为从今年年初,黄女士便没有缴纳任何房租、水电等费用,已经违约在先,洋展购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发送过催缴通知和解约通知,但健身房一直在经营当中。对于黄女士提到的与洋展购合同纠纷协商未果,提前通知会暂停缴费的函,该负责人表示未收到。

“不存在强拆。”该负责人表示,因业主方对商铺有装修要求,所以才在公证处、第三方公司的见证下,对物品进行封存(后拆除装修)。

同时,该负责人证实,洋展购确实是因合同原因,要撤出晶融汇。“不管我们是不是提供了管理服务,基本的房租水电费用,他们应该缴纳。”该负责人说,即使租赁民用房,不缴纳水电费也会停水停电,“这很正常”。

该负责人表示,在黄女士公司欠费多月的情况下,仍在反复提出高达百万金额赔偿的不合理要求,作为即将撤出的企业,没有办法接受。

对于一楼商铺老友记被强制停电、要求搬离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成都已经没有正式办公人员,但据他所知,该商铺仍在正常履约合同内,因此对该情况暂不清楚。

律师看法:

守约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向违约方主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认为,洋展购从业主方公司整租商场,按一般理解应当签订了租赁合同,而洋展购将其中一部分转租给健身房的公司,故洋展购与健身房公司之间签订的属于转租合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超出租赁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否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是,那么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均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有效,那么本事件中,根据健身房公司的说法,洋展购公司在合同期内并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提供电商服务、营销推广服务,下水道存在问题,以及后来的断电等),故在转租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健身房可以向对方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健身房公司欲以洋展购违约在先而暂停缴纳房租,必须要以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健身房公司不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来对抗洋展购公司让其缴纳房租的请求。

另外,洋展购公司可能又因其自身原因欲与健身房公司提前解约,这属于洋展购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该解除权只有在约定或法定情形下方能实施。若合同中有关于洋展购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转租合同,那么洋展购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即可单方解约,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解约后,若洋展购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健身房,而对健身房财物(包括装修)造成损伤,则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对健身房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洋展购是否有权断电,主要看其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若无,则其在合同未解除期间无权断电。业主与经营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若业主基于其他原因(若电路检修等)而断电,则业主可能会对其合同相对方(即洋展购)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对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认为,无论对转租方洋展购公司还是承租方健身房等公司来说,各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而全面地按照各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身义务。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违约方主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健身房在认为洋展购公司违约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存在终止与业主方合作并准备撤离的情况下,健身房采取事先书面通知暂停缴纳租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益的救济,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

无论出现怎样的争议,各方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约定通过相应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在双方没有谈妥赔偿的情况下,洋展购公司没有权利不告知而自行拆除健身房,更没有为达到逼迫对方撤离而采取停水停电的权利,这种做法是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侵权行为,健身房可以要求洋展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业主方公司与洋展购公司之间为整体承租及允许洋展购公司行使转租权可知,当洋展购公司撤离项目现场时,健身房等公司与洋展购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约束业主方。而健身房等公司可以要求违约的洋展购公司赔偿损失,损失额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守约方所招致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赔偿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摄影报道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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