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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时,外嫁女是否可以被区别对待?

行政机关在实施整村征地搬迁中,对户籍还未迁出的外嫁女,不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表示不服,将其起诉到法院,那么,此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田女士是广西某地的村民,婚后户口一直留在该村没有迁出。并且在结婚后一直行使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权利,也积极参与该村组织的活动,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当该村实施安置补偿工作时,一直没有对田女士等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进行安置补偿资格的确认。田女士多次向相关部门提交落实安置补偿的申请,但始终没有得要准确的答复,于是田女士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给予自己相应的拆迁补偿金额。

征收方辩称,田女士的户口虽未迁出该村,但是其已经出嫁,户籍所在地是属于户籍管理上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身份。法院认为,田女士的诉求是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依法主动履行的职责。吴女士的户口在该村,属于被安置补偿的对象,与是否已经出嫁无关。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田女士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针对本案可以看出,结婚、离婚等并不能成为分辨妇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即便出嫁,在户口没有迁出原居住地时,仍然应该享有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外嫁女仍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权利。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外嫁女征地维权胜诉的案件发生,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做了支持的表述。所以如果征收方以出嫁为由不给予补偿,一定要及时保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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