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日前公布的《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全装修商品房交付的,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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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
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
该暂行办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的质量保修期限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
(三)全装修商品房交付的,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其他内容的保修期限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
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该暂行办法还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应在合同中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得低于五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不得低于二年;
(五)其他内容的保修期限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般质量问题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该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指出,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人可与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属地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投诉处理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的质量问题转交保修责任单位,要求保修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维修方案。维修方案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或经投诉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处理。维修完毕后,保修责任单位将经投诉人确认的维修情况书面资料报投诉处理机构。
(二)投诉人对保修责任单位的维修方案有异议的或质量问题无法区分责任的,投诉人应及时告知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投诉人、保修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查勘或会议协商,提出处理方案,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督促各方严格执行。
一般质量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时限为3个月,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3个月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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