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将农庄内的八角楼房认定为“大棚房”并作出《大棚房问题整改通知书》和《大棚房问题整治催告通知书》,后农庄就整改通知书提起诉讼。3月24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了农庄内的八角楼房、水泥路、门楼等建筑物和固化的道路。6月25日农庄撤回曾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今天,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一下这则案件
2013年,李先生与某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土地面积共142亩。同年4月18日,李先生以农庄的名义与xx社会管理局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约定200亩范围投资建设农庄,总投资1个亿。2014年,农庄建设了八角亭楼房,门楼、水泥路等建筑物。
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作出《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明确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从9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2019年,相关部门对农庄作出《xx区 "大棚房"问题整改通知书》,将农庄内的八角亭楼房确定为“大棚房”问题,要求在2月25日前整改,否则将予以帮拆。
同年3月6日,相关部门又向农庄作出《xx“大棚房”问题整治催告通知书》,3月7日,农庄就相关部门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提起诉讼,同月27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了农庄内的八角亭楼等。随后农庄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农庄内的八角亭楼、门楼等建筑的行为违法。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本案中,农庄承认案涉建筑所占用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造的房子亦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但应当要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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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且不论相关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的法定职权,但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都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相关部门并未给予农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一审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农庄内八角亭和门楼和其他建筑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大棚房”问题系国家专项整治行动,是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政策文件执行,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拆除农庄内的八角亭楼、门楼等建筑物是基于“大棚房”专项整治,且农庄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拆的建筑物系依法审批建设的合法建筑,但是相关部门在拆除时,也应当要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另外在强制执行前,还应当要事先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当然人在收到催告书之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在期限内未依法行使自己权利或是在期限内没有提起复议或是诉讼、但又不拆除时,相关部门才可以强制拆除。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未依法依规的进行,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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