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是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是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收到这两份文件后,那么则意味着房子已经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此时当事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那么,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就能直接强拆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张先生是某厂子的负责人。2015年,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向张先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8月,城管局以暴力手段强制拆除了雨棚,并且还将不属于拆除范围内的围墙一并用推土机拆除。城管局的行为导致该厂停产停业。随后,张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先生认为,城管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书,未告知其救济途径,更不具备行政强制力。城管局在没有下达任何强制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对自己的雨棚进行了强制拆除,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城管局诱导其通过信访解决问题,以达到 延误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其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由于该局故意不告知复议期限所致,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请求确认城管局拆除其厂内雨棚和围墙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违法建筑钢构雨棚的行为事实清楚,城管局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张先生未在时间内自行改正,城管局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拆除并无不当。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城管局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强拆了该雨棚,违法了法定程序,与此同时,城管局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案涉雨棚及围墙系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所以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城管局拆除雨棚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仅凭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强拆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依据其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性质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城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就强拆,系程序违法。
另外,城管局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要经过当地政府的责成。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城管局只有获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否则即为无法定授权,其拆除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而且,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城管局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认定权。根据相关的规定,只有规划管理部门才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城管局是不能代为行政该项权利的,除非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较为明确。本案中,城管局既未取得规划局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的协助勘验答复书,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案涉雨棚确实是违法建筑。在此情形下,城管局实施的强拆行为系认定事实不清。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以“拆违”的方式直接拆除房屋,那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千万不要认为,反正是违法建筑,履不履行法定程序都是一样的,如果这样,只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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