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过程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就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与被征收人补偿谈不拢,不依法依规,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常以被征收人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为由,将被征收房屋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然后仅凭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径行强制拆除房屋,达到最终的目的。
那么,这种只口头认定违法建筑,动手就拆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刘先生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来该房屋因当地规划被纳入到了拆迁的范围内。但是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又不透明,所以,刘先生便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但是,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因刘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便对其进行逼迁,而且还声称如果刘先生再不签订补偿协议,就将刘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任何的补偿。
果不其然,刘先生在不久后就收到了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认定刘先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刘先生限期拆除房屋。
然而,在刘先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城管局便联合多部门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刘先生慕名找到了凯诺律所的拆迁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后,针对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实施的强拆行为分别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
在庭审中,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刘先生不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拆除。而且,并非是任何人、任何单位都能拆除的,对于不具备强拆权利的单位,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可以依法拆除,而非径行拆除。
本案中,刘先生房屋被拆除时,其救济期限还未到,且城管局也并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权利,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城管局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刘先生起诉撤销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获得了胜诉,法院依法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并非是征收方口头就能认定的,必须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入户调查、认定,之后才能依法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书。另外,即使被征收房屋在调查之后,确是违法建筑,且也不能径行就给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收到强制执行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拆除的程序,无论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必须都要依法进行,否则行政行为就会被确认为违法。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虽然较为的复杂,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能因自身处在弱势的地位,就放弃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反而是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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