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但城市建设避免不了征地拆迁。可是,征地拆迁涉及到双方的利益,拆迁工程若不如期完成,那么对征收方来说就会损失不少的人力、财力、物力。
因此在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往往要面临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违法强拆、逼迁等行为。那么,怎么做在征地拆迁中双方之间才不会产生拆迁纠纷呢?本文 ,凯诺律师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征补条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1、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在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情况。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之前并未见到或是在已经正式之后才看到征收公告,那么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2、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
《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补条例》第10、11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或是认为不合法,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的,在提出异议后,征收方还要组织被征收人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再次修改补偿方案。
实践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在提出异议后,征收方未依法组织听证的,那么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3、依法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
《土地管理法》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征补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此之外征补条例第20条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征地拆迁中,每个环节都影响着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无论是从选补偿方式还是评估机构,征收方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被征收人也要积极的参与到其中,千万不要认为谁选都一样,这样很容易让自己陷入征收方设好的“坑”中。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只以货币的形式或是产权置换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直接决定评估机构,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情况时,要积极的提出问题,或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相关的文件。
4、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
《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要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忽悠”被拆迁人签订极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是口头承诺之后不认账,签了协议之后不履行,导致被征收人无处居住,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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