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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买的“车库”变“车位”?江西樟树一消费者状告开发商

近日,江西宜春樟树市发生了一起车库(位)售卖纠纷案,车库与车位的法律属性、二者是否相同成为导火索。

据原告、消费者敖历荣称,他花22万元预购了一个车库,并签订了《协议》,但验收时,开发商(樟树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给他的是一个普通车位,这让他难以接受。开发商则称《协议》有明确约定:“乙方(敖历荣)已现场查看了该停车位,并充分了解该停车位的一切状况,同意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敖历荣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车库”变“普通车位”让业主难接受日前,樟树市一起车库(位)售卖纠纷引发关注。

据当事人敖历荣介绍,2017年9月29日,他在樟树市“中央大街”楼盘2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停车需要,他于2018年10月11日向开发商购买了一个车库,价格22万元。

在双方签订的《中央大街车库(位)使用协议书》上,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其主要内容为:开发商同意提供位于江西省樟树市中央大街地下停车位壹个(普通车位口/子母车位口/车库,编号为3-064号)给敖历荣使用,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交付使用。

按照《协议》约定,敖历荣按照规定向管理方(物业管理公司)缴付车库(位)管理费,暂定收费标准为普通车位40元/月、子母车位50元/月、车库60元/月。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开发商却提供了一个普通车位给我验收。”敖历荣称,这让他难以接受。

通过走访调查,新法制报记者发现,在同一时间(2018年10月)内,不少在《中央大街车库(位)使用协议书》上勾选该楼盘“普通车位”的消费者,车位价格在9~13万元不等,这也与该楼盘毗邻的“都市江南”、“江南华城”等楼盘在售的车位(均在10万元左右)价格相仿。

在敖历荣提供的一份录音中,显示出当时负责该楼盘车位的销售顾问徐思思向他解释称,车库是在他手中购买的,当时明确了车库有隔墙、有门,还可以放杂物。至于为何交付时没有兑现,徐思思称,她会跟开发商老板再沟通。

今年3月18日,徐思思对新法制报记者说,敖历荣的车库确实是在她手上买的。但对于事情的具体细节,她不便回应。

敖历荣称,事后他多次找到开发商协调,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的《中央大街车库(位)使用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库款22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000元。

涉案标的物是车库还是车位成争议焦点

2020年12月21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标的物是车库还是车位。

原告敖历荣认为,他向被告支付了购车库全款即22万元(高于普通车位价格数万元),被告出具了相应收据。此后,被告未按约交付车库,后得知案涉车库并未建造。原告购买的是车库,被告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没有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案涉车位与事实不符,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已交付车位给原告。《协议》约定,原告已现场查看车位并了解车位一切状况,同意按车位现状交付使用。同时,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车位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与事实不符,因《协议》并未约定。本案车位协议不存在法定与约定解除情形,被告也不同意原告违约解除协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2018年9月26日,涉案中央大街车位(库)使用协议所涉车位以上建筑主体工程已完成,该工程于2019年9月29日在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法院组织原、被告现场勘查,发现该位置为一空敞式停车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协议约定为车库。因《协议》所涉及金额较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于协议所涉及标的物,应有明确的了解。虽然协议勾选了车库,但协议同时显示原告已现场查看了涉案停车位,并充分了解该停车位的一切状况,同意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解除协议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敖历荣的诉讼请求。

车库与车位暂无法律法规区分概念受访时,敖历荣称,《协议》是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他没有来得及仔细查看“乙方(敖历荣)已现场查看了该停车位,并充分了解该停车位的一切状况,同意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这一格式条款。购买过程中,置业顾问确曾带他查看了车位的大概位置,但当时整个楼盘正在建设中,于是相信了销售人员所称的车库有隔墙、有门,还可以放杂物的介绍,并认为开发商在交付时会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空间的车库。

“万万没想到,最后是这样一个‘陷阱’。”敖历荣如是说。

3月21日,樟树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徐峥正面回应了新法制报记者。徐峥解释称,楼盘地下室统称地下车库,敖历荣购买的是地下车库的车位,而不是有独立空间的车库。在销售时,公司置业顾问没有承诺会将车位改建成车库,只说过公司不会干预业主自行将车位改成独立空间的车库。既然《协议》明确了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那就应该认账。

对于《协议》中争议较大的车库与车位的不同表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王晓霞称,在住建和房地产领域,暂时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或文件,对车库与车位概念进行明确具体的区分。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戴振彪表示,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中,车位往往是指划定的用来停车的区域,分为室外车位和室内车位;而车库是指封闭性空间,车辆可以进出,有可供开启和关闭的门,分为地上车库和地下车库。

提醒:应熟读格式条款避免发生类似纠纷通过这一案例给了消费者怎样的启示?消费者在面对重大消费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戴振彪分析称,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面对重大消费时,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往往占据专业知识的优势,他们可能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设立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使用方法等有关情况。这就要求,经营者对免责条款或涉及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做出重要提示,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熟读相关格式合同后,再签字确认,方可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戴振彪还介绍称,在以往的投诉中,一些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时而引发消费纠纷。而今,出现纠纷时,消费者不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敖历荣已写好上诉状,并将递交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为《22万买“车库”,交付时变“车位”,官司还输了......》)

【来源:微信公号法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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