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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应该找谁?北京住建委官方指导意见来了

小区是所有人的居住空间,厘清维修责任,是保持房屋健康的前提。8月4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承担,但物业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

物业收费维修项目需公示

意见中明确,对住宅维修责任的界定,分保修期内与保修期外。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分类认定。其中,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人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但是,涉及到屋面、雨落管、公共部位外窗等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需按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直管公房小区,已售公房的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承担,未售公房以及直管公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企事业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住宅,包括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改房,业主承担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在售房款和公共维修资金未使用完的,应使用相应的资金,在售房款和公共维修资金已经使用完以及二次上市的住宅,由所涉及的业主承担;未实施房改的住宅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意见也提到,对于(原)产权单位已灭失且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和无物业管理的回迁房,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涉及的全体业主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协调属地社会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同时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

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

如何做好“接诉即办”,甚至“未诉先办”,及时解决房屋渗漏、下水管道堵塞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意见提出要建立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怎么建立?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首先,应根据屋面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状况做好总体维修计划,并根据上年度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结果安排本年度维修计划,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其次,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和雨水落水管断裂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应及时维修。第三,应根据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采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街乡承担应急维修责任

意见中指出,应建立从市、区到街道(乡镇)的城镇住宅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工作。小区水箱突然坏了,可没有物业公司,这种情况居民应该找谁?意见也给出了方向。当住宅发生房屋漏雨、下水主管道堵塞等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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