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难回!共用楼梯被邻居堵塞 房主质疑楼梯产权为何只给对方?官方回应
红星新闻
因邻居在楼顶加盖房屋,自家到楼顶通道被堵死,四川隆昌的赵某夫妇心中的疑惑再起——约定“共有共同使用”,楼梯的产权为何只给了一方?
11年前,赵某夫妇俩在老家买下两层二手房。房屋一梯两户,据此前房主和邻居郑某建房时的协议,楼梯“共有共同使用”。但两年前,住在其中的赵某父母发现,与“共用”楼梯相连的上楼后门被封堵,郑某家不让他家从楼梯通行。常年在外打工的赵某夫妇称,父母无奈搬回老屋居住,受此影响,房子也租不出去。
赵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明,两家人“共用”的楼梯产权归郑某所有。但法院判决,赵某从后门通行上楼,郑某不得阻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堵塞通道。
赵某夫妇原本以为问题就此解决,直到10多天前,赵某的弟弟发现上楼后门被木棒抵住,和郑某家又起了争执。为此,担心郑某一家反复的赵某夫妇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解开楼梯产权的疑惑……
↑赵某和郑某的房屋相连
『遭遇』
“有家回不了!”
与邻居共用楼梯不让过此前就有纠纷
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当年年初,赵某夫妇在离家不远的胡家镇付家桥市街买下两层二手房,楼下是两间门面,楼上是一套住房。“我俩长期在外地打工,买来主要是给父母住的。”赵某称,房屋是他和妻子从何某处买来的,当时花费购房款9.6万元,另缴纳了约3万元税款等。
夫妇买下的房屋是一梯两户,衔接处和邻居郑某房屋共墙,上楼的楼梯也是共用的,家里上楼需经过其中一间门面的后门,直接通过楼梯。赵某夫妇称,房屋买下后,父母也住了进去。但此后,因为门前空坝、化粪池使用等,家人和郑某一家有过矛盾,也起了纠纷。“只建有一个化粪池,他家把化粪池搬了,我们没法用。”
协商无果后,2016年5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就下水管道修理、化粪池使用和清理维修、楼顶闭锁、门前空坝停车等,达成调解协议。此后,两家人相安无事,并未发生较大过节。
“2019年上半年,我父母突然发现,(上楼的)后门打不开了。”赵某说,当时,他和妻子都不在家,便让在家的弟弟找过郑某一家。但郑某一家却称,楼梯是自己家的,不让赵某一家经过。无奈之下,父母只能搬回乡下的老房居住。
直到2020年年初,赵某夫妇回家过年,发现上楼的后门仍打不开。“我们是腊月回来的,当时疫情严重,就先待在父母的老房子里。”赵某的妻子石某称,正月初八,她打算到家里拿东西,发现门仍然打不开。询问郑某一家,对方却称楼梯是自家的。“说我家不能走楼梯,不能让我们过。”
“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也来了。”石某说,此后,他通过邻居门面进入发现,自家后门之所以无法打开,是被邻居用钉子封堵了。“真的是‘有家都回不了’,拖了一个多月,也没有解决。”
↑赵某门面后门打开便是楼梯
『疑惑』
“产权只给一方?”
楼梯“共有共用”法院判决不得侵害相邻通行权
在村、镇及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郑某一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对此,郑某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的证件明确楼梯、沼气池、院坝等都是自家的。在开庭审理时,他也没有再封赵某家的后门,赵某家可以使用楼梯,但仅限短期使用。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也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为自己所有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其中,房屋所有权证明确该楼房楼梯归郑某所有。但法院认为,赵某所购住房需通过与郑某共同的楼梯上楼,郑某将赵某家后门封堵并不让其从共用楼梯通过,给赵某家的生活造成了不便,侵害了赵某的相邻通行权,既不利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也不利于邻里团结,依法应予停止。为此,法院在2020年5月作出判决:赵某从其门面后门通行上楼,郑某不得阻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堵塞其通道。
↑法院审理查明,楼梯产权归郑某所有
在外务工的赵某夫妇原本以为问题就此解决,但在10多天前,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他(郑某)家没办任何手续,就在楼顶加了一层,不仅占用了共用墙,还把我家到楼顶的通道堵死了。”赵某说,在家的弟弟发现这一问题后,便去阻拦,却发现上楼后门被木棒抵住,无法打开,和郑某一家又起了争执。
在赵某夫妇看来,郑某占用两家共用墙壁建房,至少需征求他家同意。同时,也不能因建房将他家到楼顶的通道堵死。为此,在10天前,夫妇俩赶回老家,找了社区和镇政府。“当着社区书记的面,说好两天内在楼顶开个洞,我买门来安装,结果到现在他都没有做。”9月22日,赵某夫妇说。
为此,赵某夫妇担心,待楼顶加盖的一层建好后,郑某一家又会出现反复。在向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郑某楼顶违建的同时,赵某夫妇还希望解开楼梯产权的疑惑。“约定了共有共同使用,为何楼梯产权只给了他一家?”赵某夫妇还说,因为楼梯产权的问题,有人打算租他家房屋也不敢,导致房屋空置了两年多,租不出去。
据赵先生提供的郑某与何某1996年建房时的协议,其中约定楼梯间双方“共有共同使用”。何某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了该协议中楼梯“共有共同使用”的约定。“房子是他(郑某)出地,我出的钱修的。”何某还称,建房使用的是郑某申请的宅基地,他后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将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是缴纳了相关费用的。
↑郑某和何某签订的协议约定:楼梯“共有共同使用”
9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在郑某家发现,楼顶加盖的一层已盖好预制板,郑某及老伴正在屋内忙着清理此前的屋面。郑某拿出产权证称,楼梯产权是他家的,在法院判决后,他家没再堵门。用木棒撑着,只是因为赵某家里没人,安全起见。“他租出去,我就不让他们过。”郑某夫妇还称,这也是为了安全考虑。
对于和何某在建房时签订的协议及其中约定的楼梯“共有共同使用”,郑某称名字是他签的,但他不识字,不知道协议的内容。他还说,房屋都是他申请宅基地建的,因为当时向何某借了钱等原因,后来才签了协议,“分”了房子给何某。
↑石某称,郑某所建房屋将她家进入楼顶的通道堵死了
『回应』
初步了解此前工作存在失误
将到现场查看若有错将纠错
“我也去问了房管局,我产权证上的公摊面积包括楼梯等。”因两家人目前所持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是原隆昌市房管局、国土局办理的,赵某说,他向房管等部门反映了此事。
“如果是唯一楼梯上去,(产权)应该是要分摊的。”9月22日,隆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由原隆昌市房管局调整而来)市场管理股相关负责人表示,但这需要先看两家人的测绘图纸及相关资料,“国土和我们这都要查。”
随后,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正常情况下,共用楼梯间应该是共同分摊的。“如楼梯间有20平方米,就一家分10平方米。”该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的问题,只能由房地产事务中心、自规局两家单位去现场查看,如确实办错了,该纠正就纠正。
9月23日,胡家镇政府副镇长王永利介绍,目前,赵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政府及社区也在调解处理。他还说,郑某楼顶加盖的一层房屋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属违建,目前镇政府已责令其停工,自行拆除。
当天,隆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市场管理股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查阅资料和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了解,初步了解是郑某所持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为“产改”时,相关公司工作上存在失误,“有点错”。“我们和自规局联系了,打算实地去看下,如果确实有错,就启动纠错程序。”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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