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1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保障对象是在福州市就业的城镇人口,重点面向新落户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困难群众。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不超过5%。
福州市同时公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园区配套宿舍以间为单位建设,户型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
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政策支持:税务、金融、水电气等部门按政策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福州市宣布了四方面的土地支持政策。首先是,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其次,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同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此外,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福州在财政方面也将给予政策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税费支持政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市、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金融支持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福州市还将优化审核流程,不断完善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监管平台,实行房源统一核验、统一发布、统一网签和统一备案。加强与大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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