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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发布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全区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检察院在会上通报了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和治理成效,发布了2019年公益诉讼十大案例。

案例一:赛罕区检察院诉呼和浩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履职案

自2010年开始,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十九路道路两侧长期违法堆放建筑垃圾,形成了占地面积123亩,高近10米,体量为260798.6立方米的渣土堆,该地块并非市政规划用作堆放建筑垃圾的专门场所。建筑垃圾监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直未对该建筑垃圾渣土堆采取任何处置措施任其长期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2019年5月2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7月23日,赛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呼市综合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案例二:中科淀粉厂违法倾倒生产残渣案

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有限公司原生产地位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甘河下游,因排放污水不达标先后两次被原加格达奇区环保局责令停产。2018年9月,该公司又在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注册了中科丽雪精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淀粉厂),并在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甘河上游建厂生产。2018年11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将该线索移交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将该案交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办理。2018年11月,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依法向旗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送达后,旗环保局立即责令中科淀粉厂停产停业,并督促其及时清理倾倒的100余吨生产残渣。

案例三: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地区非法占用草原案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乌兰布统地区37家旅游娱乐场所存在私搭乱建、垃圾堆积等非法占用草原行为,占用面积达950余亩。克什克腾旗检察院多次与乌兰布统苏木人民政府、红山军马场进行沟通协调,推动军、地、检三方合作,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共同落实整改工作。截至2019年5月23日,乌兰布统地区违法搭建的旅游娱乐设施全部拆除,受到破坏的950余亩草原全部复绿。

案例四:杭锦旗毛布拉孔兑河道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辖区内毛布拉孔兑是黄河的一级支流,长期以来82家采砂企业未经审批、偷挖乱采等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汛期行洪安全,而且对黄河下游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等造成严重危害。2019年4月16日、4月22日,杭锦旗检察院分别向杭锦旗水利局、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杭锦旗河长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多家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截至2019年6月底,毛布拉孔兑河道内的82家无证采砂厂全部被清理,共计恢复治理被乱占河道260亩、整改乱采砂石作业点10处、清除乱堆固体废物222.03万立方米、拆除乱建设施2.29万平方米。

案例五:乌达区运煤专线东源科技路段大气扬尘污染案

2019年6月,乌海市乌达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乌达区五虎山矿区公路(运煤专线)部分路段于2018年被山洪冲毁,东源科技路段原柏油路面严重损毁,仅使用煤矸石和废旧筑路材料进行填筑。乌海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该道路维护保养职责主体,未能全面履行职责,导致煤炭运输车辆经过该路段时造成扬尘污染情形持续存在。

2019年7月,乌达区检察院向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向乌海市政府、乌达区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乌达区政府累计投资1600余万元修复该路段,目前该路段已修复完成并试运行通车,扬尘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

案例六: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威胁铁路运输安全案

2018年11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110国道北侧山上的马留沟(位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和脑包沟(位于包头市石拐区)长期积水,从山上下泄,致使京包客专601km+900m至605km+500m两侧积水不断增多,造成该段铁路以及并行的京包货运线路基松软变形,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

2018年11月13日、12月27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分别向包头市东河区政府、土默特右旗政府和石拐区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包头市政府组织东河区政府、土默特右旗政府、包头市水务局、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由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铁路固基方案,各旗县人民政府配合整改;由包头市水务局牵头编制各区域沿山防洪治理方案,科学解决该铁路路基两侧积水问题。目前,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已抽排见底,铁路固基方案基本落实,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业已消除。

案例七:科尔沁区生产销售“毒豆芽”侵害食品安全案

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科尔沁区中心大市场冯某某、刘某某两个摊位长期销售“毒豆芽”,生产厂家系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椿芽苗厂。2018年8月13日,科尔沁区检察院向科尔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科尔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动执法人员792人次,检查农贸市场5个、豆芽经营户114家,对生产、销售检验结果不合格豆芽的经营户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例八: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诉阜丰公司大气污染民事案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丰公司)自2009年投产以来,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导致恶臭气体大量排放,成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的重点反映问题。

为及时制止该企业的污染行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阜丰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对阜丰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书面回复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该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诉讼过程中,阜丰公司先后投资近6000万元引进新环保工艺,在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达成诉前和解后,向市财政局支付剩余修复费用4000万元,并继续投入近1亿元用于全面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监测评估,其恶臭气体排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案例九: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案

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等3人在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用毒饵先后毒杀了4484只百灵鸟,准备出售给东北地区的“野味店”供食客食用。

2018年5月,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将王某某等3人起诉至东乌珠穆沁旗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3人对非法猎杀百灵鸟产生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共计440.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珠穆沁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中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赔礼道歉三项予以支持,驳回赔偿国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十:通辽市检察院督促通辽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职责案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林河煤矿)在开发露天煤矿过程中,没有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违规占用草原,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18年7月23日,通辽市检察院对霍林河煤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霍林河煤矿违规占用草原22处共10152亩。经鉴定,涉案10152亩天然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5480.38万元,毁坏10152亩天然牧草地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2999.5934万元。通辽市检察院向通辽市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2018年12月13日,通辽市政府指定通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霍林河煤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邀请通辽市检察院支持磋商。经磋商,通辽市政府与霍林河煤矿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霍林河煤矿2018~2020年投入不少于25480.38万元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2999.5934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磋商协议达成后,双方已经向通辽市中级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法院已经将磋商协议向社会发布了公告。(记者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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