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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警方发布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告知书

3月2日,呼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告知书》。

该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租赁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担以下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为从疫情高发地区来呼人员的,出租人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三)告知、督促、协助承租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租赁关系变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发生变化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租赁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出示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对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的、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流动人口和出入小区管理

所有人员出入所在居住小区的,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扫描小区出入二维码进行信息申报。来我市的流动人口,都需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自助登记二维码进行流动人口登记。

四、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到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拨打派出所电话、微信网络申报、24小时警局预约等方式进行申报登记。

(二)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五、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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