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2月6日晚,磴口县补隆淖镇居民曾某、田某,巴镇居民马某来到磴口县园丁小区曾某家中聚餐并饮酒。酒后,田某、曾某、马某三人因琐事互相殴打。
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曾某等人私自聚餐饮酒,严重影响磴口县的疫情防控工作。磴口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曾某、马某、田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律师说法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乐、张俊对本案进行法律解读。
为了防控疫情,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在疫情期间聚众。1月24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春节期间暂缓举办各类活动和群体性宴席、集会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春节期间,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暂缓举办各类公共活动,尽量避免人群聚集,对群众自发组织的群体性宴席、集会等活动要引导其暂缓或取消。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尽量减少走亲访友,尽量不要外出参加聚会聚餐活动,尽量不要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曾某、田某、马某明知该禁令,却无视其严重性,私下聚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另,喝酒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一般是拘留和罚款;涉及犯罪的,刑事处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中,田某、曾某、马某不仅无视当地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公告通知,三人酒后还因琐事互相殴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给予了相应处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一号公告,将新冠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同时如果因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而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为了打赢防控疫情这场战役,全国亿万人民的生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漠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在这场疫情中,作为普通民众,相信每一个人都能做到“戴口罩,勤洗手,少出门,不聚众”,希望疫情过去后,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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