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
为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4月2日,内蒙古高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架设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高压线,加强同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形成强大震慑,有效防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本次公布的7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等多个罪名,且多起案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同时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
于某某、呼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于某某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一处山地猎杀2只鹅喉羚,将死体存放于自家冰柜,后于某某又让呼某某帮其找2只鹅喉羚,几天后呼某某在自家草场猎杀2只鹅喉羚并将死体送至于某某家中。2018年1月3日,于某某主动投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鹅喉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0元。2019年3月1日,呼某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呼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呼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本案的审理,旨在教育广大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在生活、生产场所周边经常出现的一些野生动物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滥捕滥食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刘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途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X904县道附近时,发现山上有多处鹰窝,遂上山将窝内15只野生幼鹰捕获,装入车后备箱。次日早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高某某驾车与被告人王甲、王乙以及田某(另案处理)共同返回该地附近,将另一处窝内3只野生幼鹰捕获,当地牧民发现后向边防派出所报案,警方当场查获野生幼鸟18只。经鉴定,18只野生幼鹰均系隼形目鸟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资源,打击走私野生动物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保护野生动物雏鸟、幼崽对于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至关重要。猎捕幼鹰的行为不仅危及鹰隼类野生动物生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平衡也是一种严重损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达某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4日,蒙古国公民达某某将我国禁止入境的6只狼尸藏匿于其驾驶的跨境运煤车内,入境中国甘其毛都口岸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货物为蒙古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濒危物种。经价格认定,涉案6只狼尸价值2.4万元。
【裁判结果】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达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典型意义】跨境走私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国家进出口监管制度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较其他涉野生动物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珍贵动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宣传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积极意义。
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于某某受赠予获得鳄鱼一条,后在辽宁省沈阳市购得蜥蜴、蟒蛇、蜘蛛、蜈蚣各一只,将其在吉林省农安县家中饲养,后用于商业演出。2018年12月2日,于某某携带上述野生动物乘火车返回长春市,在通辽市火车站被查获。经鉴定,于某某携带的涉案鳄鱼为暹罗鳄,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蜥蜴为黑斑双领蜥,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蟒蛇为红尾蚺,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野生动物共3个物种,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于某某收购、运输多种国家一、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并公开进行商业演出,主观目的虽不是为了食用、出售野生动物,但其行为客观上仍侵害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暴露出一些民众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养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习惯,对于保护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性问题。
秦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秦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多次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鹦鹉共计14只,并在乌海市海南区亚力达小区商铺内进行驯养。经鉴定,秦某所收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6万元。
【裁判结果】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手段、目的等方面均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本案警示了广大公众基于饲养和赏玩等其他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途径都是通过“淘宝网”、微信等网络平台,利用快递等方式进行交易,手段较为隐蔽,难以防控,因此,要加大对互联网野生动物犯罪的重视程度,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快递等手段进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的行动势在必行。
陆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7日,陆某某在通辽市扎鲁特旗二手物品网平台看到出售鹰标本的信息,遂通过手机微信与卖家取得联系,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鹰标本,后将该鹰标本赠送他人。经鉴定,涉案鹰标本系属隼形目鹰科秃鹫标本。
【裁判结果】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从发生在我区的多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来看,大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出现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本案的审理,引导广大民众意识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要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王某甲等3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3人利用事先配制好的60斤毒饵毒杀百灵鸟4484只,准备出售给东北地区的“野味店”供食客食用。经鉴定,其中3735只蒙古百灵和165只角百灵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涉诉百灵鸟价值为395.97万元。
【裁判结果】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6个月、2年,3人对毒杀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生态经济价值损失和鉴定费,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野生动物的大量捕杀使得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受到极大破坏,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被告人投放毒饵毒杀野生鸟类出售给他人食用的行为,凸显出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地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仍然存在。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不仅追究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双管齐下打击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可以更加有力度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增强民众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部分社会成员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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